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鼓励加强公共领域项目研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9日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鼓励加强公共领域项目研究的意见

奉科协[20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提高奉贤公共领域科学决策和工作水平,参照国家、上海市科协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修订奉贤区科协《关于鼓励加强公共领域项目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在奉贤区内各镇、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和企业科协;学(协)会团体等科技社团组织及其成员。

第三条  项目奖励经费的来源为区级财政年度科协项目预算经费。

第四条  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

第五条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以奉贤公共领域为主的有关技术、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及其相关论坛。公共领域研究项目主要是在公共服务的范畴中,围绕奉贤经济、社会和科技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课题研究的目的是将其研究成果作为公共领域科学决策和工作的依据和办法,提高公共领域综合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范围,项目申报内容须真实、研究技术线路清晰、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后效益明显,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应填写和报送《奉贤区科协公共领域研究项目申请书》(包括报送相关内容的电子文档),申报表格可访问奉贤科技网相关栏目下载或致电区科协学会培训部索取。

第八条   区科协接到项目申报后,结合奉贤区经济、社会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项目立项后,向项目所属组织或个人发正式通知予以确认。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申请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根据奉贤目前科技人员科研水平的实际,区科协将再次组织专家对每个课题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后续指导,促进课题研究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研究成果决策咨询和应用报告、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及时上报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区科协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两个月内颁发证书。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区科协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工作进程和财政预算情况,一般每个项目预拨2万元。

第十三条   区科协根据项目对奉贤经济、社会发展所发挥作用的大小,对承担者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金额按实际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总经费不超过4万元(含预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课题承担者的劳务费用及课题研究和评审所需的咨询和会务费用。其中科研人员劳务费占比70%-75%,评审和会务费用占比25%-30%。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费用,根据专家级别按规定支付。文章录用按国家级500元/篇、省部级300元/篇、区级 150元/篇、短讯50元/篇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须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科协审批。

第十八条   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标注“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协会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凡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科协将对承担项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证书及资助经费,并且在两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奉科协[20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意见由奉贤区科协负责解释。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