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6号
发布时间:2024-03-22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盘盘餐饮店: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申请人张琴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盘盘餐饮店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盘盘餐饮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琴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8日的工资人民币4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盘盘餐饮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琴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28.96元;
四、对申请人张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