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4807号

发布时间:2024-03-22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金之匠家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樊龙根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48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金之匠家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樊龙根2023213日至20239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金之匠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樊龙根2023213日至2023928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873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金之匠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樊龙根20236月至20239月高温费人民币1200元;

一、四、对申请人樊龙根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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