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明:
我局于2024年04月07日立案查处的“刘进明侵占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案”一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5130069),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对刘进明侵占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