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传能:
我局于2024年01月09日立案查处的“彭传能在建(构)筑物上涂写案”一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5150004号),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对彭传能在建(构)筑物上涂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