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传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彭传能:

 

    我局于20240109日立案查处的彭传能在建(构)筑物上涂写”一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5150004),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对彭传能在建(构)筑物上涂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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