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金:
我局于2024年09月16日立案查处的“许崇金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一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5150234号),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对许崇金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