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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30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阅读次数:

为落实《长三角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深化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旅游领域实施跨区域、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根据《长三角区域旅游领域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就区域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三省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市场主体包括长三角地区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及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旅游市场主体有关人员指的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导游。

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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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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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三省一市”共同打造“信用长三角”平台,实现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三省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该平台向惩戒措施涉及部门提供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三省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属前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第六项情形的,自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严重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同时符合前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其他情形的除外)

属于前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其他情形的,自严重失信信息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区域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严重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