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征集公告:关于《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目前,奉贤区发展改革委正在编制《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奉贤区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现将《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8号,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201499。电子邮件地址:tzkwjx@fengxian.gov.cn。 联系电话:021-37537018。

二、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意见的,视情处理。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草案)

2026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资金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募集资金等。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政府发挥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投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与街镇、开发区事权和财权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责任分工)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推进、成本控制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区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从项目决策、计划安排、项目实施、项目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统筹管理和协调;负责编制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使用在线审批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审批手续;负责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二)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法管理规定,将区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区级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资金监控和管理;负责审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规划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

(四)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负责办理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交通等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五)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八条 (投资决策)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郊野单元规划等,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库,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下列事项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

(二)需要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三)投资调整报告。

(四)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计划编制)

(一)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相衔接。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本区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请区委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向各部门、街镇、开发区下达。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确保当年按计划完成资金拨付。

投资年度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同步编制。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批准;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对区政府已经明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案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资金的审核和安排。

(二)储备库。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库与项目审批决策、年度计划编制相衔接。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同步编报三年内计划实施的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项目的成熟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分类动态更新调整,并会同相关部门预安排前期研究工作经费及建设用地等要素保障。储备库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并报请区委区政府后由区政府下达。对已完成规定审批程序的项目,经论证和统筹平衡后编入年度计划。

(三)计划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通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报请区委区政府后由区政府下达。

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储备项目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补充列入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1、已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请区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审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总投资1000万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审定。

2、根据项目实际,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和审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法人)单位凭项目建议书批复分别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项目信息报送等手续。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应当附以下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请示(函)公文;

项目建议书文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单位应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自动失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议书已报请区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可简化决策程序: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总投资1000万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审定。

2、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建筑项目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做好多方案比选、多维度论证。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和审定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应当附以下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函)公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咨询单位咨信证书);

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

既有房建类项目: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房屋建筑项目和绿化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和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区建设管理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水务项目(纳入市水利专项除外)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区水务局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一条 (审批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或实施过程中,由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由政府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或概算调整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评估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按规定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率进行动态跟踪。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概算执行、竣工等基本信息。计划执行率作为对各街镇、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代理建设)

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代理建设制度。

第十六条 (招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区建设管理委和区水务局负责各自领域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同时严格控制款项支付进度。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支付比例。新建工程预付款为施工合同价的10%-20%。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安排余款。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按照“先报审、后变更、再实施”的程序执行。变更审查应包括变更方案与原方案间的技术经济性比选。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调整增加项目概算的,应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消防、规划、人防、交通、气象、国家安全等专业部门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配套部门完成前期初验意见后,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含资产账务登记),并将产权证办理至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接收单位名下。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资金安排)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投资额度,并按照建设进度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下达计划,加快资金执行。

第二十四条(投资调整)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调整或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程序审批。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开工前,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完成总工程量70%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概算调整报告,根据评估意见,按决策权限进行批复;对完成总工程量70%及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或审计报告,按决策权限调整批复项目投资概算。

1.区级政府投资累计金额超概算5%及以上,且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核并征求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将审核情况报区政府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调整手续。

2.区级政府投资累计金额超概算5%以下,或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资金核拨)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投资年度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区、镇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财务(投资)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完工报备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投资额大于400万元的项目审价工作由区财政局委派财务监理完成;4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审价工作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结论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并清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依次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政府投资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八条(项目后评价)

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区发展改革委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备案证明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后评价成果作为投资决策、政策调整、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需要,可以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管理单位责任)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现场核查等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汇集项目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咨询、设计、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参建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依法依规在项目全流程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建设,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审批,及时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固定资产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单位作出停止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等决定;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可对项目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单位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建单位责任)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咨询、设计、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招标代理、审价、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承担评估的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设计、监理等业务。对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工作成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委托单位依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开发区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审计局依据职能范围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号)同时废止。

《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 起草背景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奉贤区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拟对《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号)进行修订。

二、 制定依据

1、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2、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

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

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5〕13号)

6、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5〕7号)

《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政策解读

问:草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奉贤区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拟对《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号)进行修订。

问:草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健全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规范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切实提升政府投资的科学性、精准性,严控债务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为奉贤区发展建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问:草案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任务:1、强化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项目投资额和重要性实行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分管区领导及发改委党组会议分级审议;推行“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确保项目谋得准、立得住。2、统筹编制三年滚动项目储备库与年度投资计划,推动投资计划与财政预算、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同步编制,增强项目落地可行性。3、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覆盖政府投资决策前期论证、组织实施、资金统筹、监督管理等各环节,明确标准、压实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优质高效。4、强化资金管控与绩效约束,严控投资概算,超概须按程序报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务监理全覆盖;细化后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评价内容与方法,后评价成果作为投资决策、政策调整、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对奉贤区的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通过规范政府投资全流程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有力支撑新城建设和民生改善;严控概算、强化资金监管,有效防范债务和金融风险,守住可持续发展底线;推动信用监管与数字治理深度融合,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奉贤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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