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关于《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进行《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本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8月16日——2023年9月14日,总计30天。

二、征集方式

1.发送电子邮件:fxqfgwcyk@163.com

2.来电来信: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201499,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8号,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021-37537012。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区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区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结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区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性资金,包括: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配套的扶持性资金和为区引导资金自主支持项目提供的扶持性资金。

区引导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由区、镇(开发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负担。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区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评审小组,负责申报市、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转报、评估管理、审核批复、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支持领域

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以及《奉贤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和数字化转型,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五)经市、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区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达到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二)未达到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的项目,给予区级支持资金。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区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数额一般应与项目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相匹配。对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区评审小组做出特别安排。对于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该要求,先行扶持培育。对于事关我区服务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资金额度。

申请扶持的项目应具有明显的服务业属性,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或补强我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对于制造业企业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验收前一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在企业总营业收入中的比重原则上应达到30%以上。

区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用途。

 

第七条  申报受理

(一)各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区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核工作,初审通过后提交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和初核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区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建立区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纳入项目库。

(三)对评审通过且符合市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向市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四)对评审通过且符合区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在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平台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属地意见。对经区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属地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六)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场地者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七)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污染排放等,需提供规土、住房、建管、环保等部门的批复意见。

(八)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十一)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十二)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十三)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四)市、区明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获得市、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署《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分别向市、区评审小组报备。

(二)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待市引导资金首款下达后,按照配套部分的40%拨付首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三)获得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全部款项。

第十条  项目监管

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等。

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等分别报送市、区评审小组。

区评审小组会同区审计局、区有关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区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对区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开展后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开展项目完成情况自我评估,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验收牵头部门,按照市、区项目验收管理要求,组织区评审小组及区有关部门,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等。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审计的项目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五)项目审计报告(由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列明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单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区评审小组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单位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区配套资金由区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区评审小组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收回已拨付的区引导资金。对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区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区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区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区引导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1、科创服务。聚焦美丽健康、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支撑和服务平台,围绕创新链拓展服务链,促进科创服务专业精细和规模集成发展。

2、信息服务。加快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信息服务,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技术转移行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云计算综合服务,完善大数据资源配置和产业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积极发展信息技术咨询、设计和运维服务,鼓励发展高端软件和信息安全产业。

3、其他专业服务。大力发展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法律咨询、财务会计、人力资源、节能环保、广告设计、检测认证、总集成总承包、智能物流、快递等专业化服务,不断提升专业服务品质和能级。

4、特色商业。持续繁荣夜间经济、首店经济、特色商业(街区、商圈)等新消费领域,引入国内外领先的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地标性消费新项目,打造有特色、有品牌、有秩序的新生活集聚区。加快发展在线经济,大力扶持特色电商平台和电商集聚区,积极培育头部直播平台和直播基地建设。以“互联网+”升级改造为重点,加快推动传统批发零售业向“线上+线下+供应链”深度融合的数字生活新消费模式。

5、健康服务。鼓励发展医学检验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推动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推动精准医疗等新兴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型新药研发。积极发展智慧医疗,鼓励医疗机构提升信息化水平,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鼓励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

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区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我区从2019年起设立了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于2019年、2020年印发《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1日,《管理办法》(沪奉发改〔2020〕63号)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本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结合本区实际,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

    二、决策依据

1、《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

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

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

4、《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奉发改〔2020〕63号)

《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区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我区从2019年起设立了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于2019年、2020年印发《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1日,《管理办法》(沪奉发改〔2020〕63号)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本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

    二、《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区发改委依据《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奉贤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管理办法》(沪奉发改〔2020〕63号)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旧版《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区发改委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开展新版《管理办法》修订,修订过程中一方面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另一方面开展了广泛的调研,通过征求意见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区经委、区财政、区内各街镇、开发区、区内企业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相关意见建议,本着“尽可能采纳”的原则,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修订完成了《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

四、新版《奉贤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订?

主要修订条款包括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五条“支持领域”、第八条“申报材料”、第九条“资金拨付”、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第十四条“管理费用”等。第一条“目的依据”修改制定依据为沪府规〔2022〕22号文。第五条“支持领域”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十三五”时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增加了“十四五”期间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第八条“申报材料”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要求进行了修改。第九条“资金拨付”调整为“获得区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全部款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新增项目验收所需的项目审计报告须由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列明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第十四条“管理费用”调整表述为“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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