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征集公告:《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公告:《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奉贤区绿化市容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中路99号奉贤区绿化市容局办公室,并注明建议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fxlhsrj@163.com。

  二、本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征求意见的,视情处理。

  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奉贤夜景,提升景观照明品质,塑造与奉贤历史、文化底蕴相适应的城市夜景,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的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绿化、水体、公共空间、桥梁、装置等为载体设置的,以装饰、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不包括道路功能性照明,广告、店招等照明。

  本意见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本意见的设置者是指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主体,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区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监管以及区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街镇人民政府是景观照明的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第六条  规划实施方案

  区绿化市容局应根据《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方案》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一般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以及禁设区域。

  第七条  建设主体

  景观照明设施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配套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套景观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既有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在各街镇范围内建设景观灯光项目的,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确需设置景观照明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

  第八条  建设要求

  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是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三是符合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并满足其使用安全要求。

  鼓励和支持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景观照明的智能化监控和实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集中控制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项目,应当安装独立的远程遥感装置,并纳入区绿化市容局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的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

  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纳入市级集控系统。

  第十条  土地供应要求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征询区绿化市容局意见,明确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求。

  第十一条  景观照明载体新、改、扩建要求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置要求,事先征询区绿化市容局的意见,景观照明工程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评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区规划资源局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相关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征询区绿化市容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既有设施新改扩建要求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置者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征求区绿化市容局意见。

  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管理部门认为确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并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要求

  景观照明的建设要求应当参照景观照明工程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者应当严格按景观照明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应当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验收要求

  设置者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行业主管等单位开展工程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运维主体及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设置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等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持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制定政策,对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予以电费补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要求

  设置者应当加强景观照明的安全检查,确保景观照明运行安全。设置者应当每年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区绿化市容局与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迁移、拆除、占用要求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临时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迁移、拆除、占用方案和恢复设施方案,并与设置者签订相关协议后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以“谁维护,谁负责”为原则,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因景观灯光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碍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或者盗窃、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城市景观照明是城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风貌特征的重要体现,不仅可为人们的夜间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光照环境,而且对繁荣经济、发展旅游事业、树立城市形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奉贤区景观照明进入系统化提升和高品质发展的关键期,我区的景观照明管理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2019年我局制定并颁布了《奉贤区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沪奉绿容〔2019〕9号),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景观照明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该《实施意见》已到期终止。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规范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奉贤夜景,提升景观照明品质,塑造与奉贤历史、文化底蕴相适应的城市夜景,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奉贤实际,研制了《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对进一步提升奉贤城市照明发展,促进城市夜景高质量提升,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

  3、《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2024-2035年)》(沪府〔2023〕70号)。

  4、《上海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沪绿容〔2022〕310号)。

  5、《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1560B—2004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6、《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5年)》(沪奉府批〔2020〕30号)。

  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2024—2035)、《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5)等相关规定,在《奉贤区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沪奉绿容〔2019〕9号)的基础上,结合奉贤区近几年景观照明发展实际及远期发展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我区景观照明进入快速发展期,随着城市发展和夜景照明量的逐年建设,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灯光有序设置,我局于2019年制定并颁布了《奉贤区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沪奉绿容〔2019〕9号),对我区的城市景观照明提出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要求,为我区近几年的景观照明建设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但随着《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2024—2035)、《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5)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对我区的景观照明赓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的《管理实施意见》已不能满足当下的管理需求。

  三、《实施意见》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美化奉贤城市夜景,繁荣城市夜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的夜间生活,提升居民幸福感、获得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塑造与奉贤历史、文化底蕴相适应的城市夜景,契合奉贤作为“南上海中心城市”和“长三角活力新城”的城市发展定位。

  四、《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五、《实施意见》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市、区关于“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在《奉贤区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奉贤景观照明管理现状及远期规划,起草了《实施意见(草案)》,通过书面征求、网上公开征求、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规资局、新城公司等部门)、重要涉及单位、社会公众、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等程序,最终形成《实施意见(草案)》。

  六、《实施意见(草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草案)》由目的和依据、管理原则、管理部门、建设主体、建设要求、集中控制要求、验收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十八条组成。明确规定了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照明自土地出让阶段的意见征询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所涉及每个环节中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为景观照明项目的“要不要建”“建成什么样”“后期谁来管如何管”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相关法律依据和规范。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6日,区绿化市容局通过“上海奉贤”门户网站发布《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草案)》意见征集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4月30日至5月9日,区绿化市容局向区发展改革委等13家相关部门,新城公司、交能集团、奉发集团,以及各街镇人民政府书面征询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召开调研座谈会

  2024年5月22日,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8家相关部门以及街镇人民政府当面征求意见建议。调研座谈会上未收到相关意见。

  四、走访调研

  2024年5月27日、6月4日,区绿化市容局分别走访调研庄氏企业集团以及南方集团,征求企业相关责任人对《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草案)》的意见。主要收到2条意见建议,因为“走访调研”意见已在《实施意见》中有所体现,故未对原有条例进行修改。区绿容局也将根据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持续做好企业在景观照明维护管、管理方面的行业指导,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企业对《实施意见》的修订表示认可,对条例内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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