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征集公告:关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规范其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奉贤黄桃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了《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区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邮编:201499。电子邮件地址:fxsbppk@163.com。 联系电话:33611725。

二、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若在后续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意见的,视情处理。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27日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规范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奉贤黄桃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是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崇明白山羊等224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5年第632号,以下简称“公告”)核准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7500221,以下简称“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的“奉贤黄桃”,是指上海市奉贤区现辖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488《地理标志产品 奉贤黄桃》(以下简称:“地方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黄桃。

第三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是上海市奉贤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用于证明奉贤黄桃原产地和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使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申请遵循申请自愿、认定公开的原则。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城管局、区各街、镇、开发区以及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等。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负责对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指导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产地核验工作;

(三)规范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违法行为;

(四)强化奉贤黄桃的质量监管,指导和督促奉贤黄桃生产者严格按地方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

(五)依法对证明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证明商标注册人规范行使商标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奉贤黄桃种植单位开展良种供应、农资配送、技术服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奉贤黄桃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产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开展良种繁育、新品种筛选、办理新品种应用相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奉贤黄桃产业发展相关先进设施和设备的引进和推广,搭建产销对接平台;

(五)负责奉贤黄桃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奉贤黄桃生产标准体系;

(六)强化奉贤黄桃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侵犯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受理并处置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对阻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区检察院负责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依法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

(三)区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涉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开展涉地理标志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司法指导与法治宣传,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

(四)区城管局负责对非固定经营场所中擅自设置宣传牌、违规包装物张贴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五)区各街道、镇、开发区负责宣传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奉贤黄桃生产者进行市场指导与经营帮扶,收集奉贤黄桃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馈。

(六)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人,负责证明商标的日常管理和授权使用,制定并实施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授权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监测,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地理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奉贤黄桃的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也可向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

(二)生产的奉贤黄桃全部产自本办法第三条的产地范围内;

(三)产品质量符合公告产品保护要求以及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奉贤黄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用标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地核验,出具产地核验报告。核验合格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奉贤黄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向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合法使用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九条 合法使用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合法使用人每年1月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12月上报使用情况汇总表并附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二十一条 合法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相近、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三条 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建立奉贤黄桃生产、销售台账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档案,确保有效溯源。鼓励合法使用人加贴溯源防伪标识。

第五章 地理标志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奉贤黄桃保护工作成员单位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奉贤黄桃产品质量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成品入、出库台账。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精准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将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所有合法使用人列入地理标志重点监管名录,实施常态化重点监管。对被列入名录的经营者,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用标条件或已注销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及时移出名录。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使用人,列入使用异常名录: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按时上报使用计划或使用情况汇总表的;

(二)未按规定正确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地方标准要求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尚未达到注销条件的。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生产者,应进行警示谈话,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完成整改、消除异常情形的,可移出名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表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九)将受保护的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合法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自注销之日起,该生产者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不再从事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二)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已迁出产地范围的;

(五)应注销使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一)未按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可解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一)未按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证明商标,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

(四)连续2年未使用证明商标的;

(五)其他违反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从事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关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其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奉贤黄桃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地理标志保护战略要求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保护和传承传统特色产品的“金钥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

(二)服务奉贤黄桃产业发展需求

奉贤黄桃作为我区的特色农产品,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提升。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仍存在产地范围外冒用、质量参差不齐、专用标志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遏制侵权假冒行为,保障正宗奉贤黄桃的市场秩序和品牌声誉,亟需出台一部系统性的管理办法,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地理标志全链条管理机制

此前,我区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虽有相关基础,但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旨在整合现有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管理机构职责、使用申请流程、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构建起覆盖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的保护机制,实现从“重认定”向“重保护、重运用”的转变。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百二十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6.《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7.《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

8.《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3〕2号)

9.《关于对崇明白山羊等224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5年第632号)

10.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488《地理标志产品 奉贤黄桃》

关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有效保护奉贤黄桃这一具有地域特色和良好声誉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保障产品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奉贤黄桃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申请或已获准使用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的市场主体,以及参与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系统规定了奉贤黄桃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要求。

(一) 明确保护依据与范围(第一至四条)

明确“奉贤黄桃”既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也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同时严格限定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上海市奉贤区现辖行政区域;并强调“奉贤黄桃”必须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488《地理标志产品 奉贤黄桃》的要求。

(二) 构建协同管理机制(第八至十二条)

明确由奉贤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保护工作,同时细化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及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等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明确了协会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职责。

(三) 规范使用申请与审核流程(第十三至十七条)

明确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可自愿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经产地核验后逐级上报;证明商标直接向上海市奉贤黄桃业协会申请;同时明确受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或审核,提高行政效率。

(四) 强化使用与溯源管理(第十八至二十三条)

一是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标注方式、位置、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使用规范统一;二是明确禁止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专用标志,禁止在产地范围外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上使用;三是要求合法使用人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使用档案,鼓励加贴溯源防伪标识,确保产品可追溯。

(五) 健全监督与退出机制(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条)

创新建立地理标志重点监管名录和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实施常态化、差异化监管,明确了注销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几种情形(如不再生产、迁出产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等),以及对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的退出管理,确保“有进有出”。

(六) 明确法律责任(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

系统列举了十种在产地范围外使用、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上使用、伪造冒用等侵权行为,明确了行政查处、注销资格、解除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后果,增强了威慑力。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计划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奉贤区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体系,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引导和激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从而推动奉贤区知识产权工作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高水平发展,赋能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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