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关于《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目前,奉贤区财政局正在开展《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现将《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奉贤区财政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1218号,奉贤区财政局评审中心,邮编:201499。电子邮件地址:czjjhx@fengxia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意见的,视情处理。
奉贤区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号)、《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本办法中的财务监理制是指区财政局依法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专业服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维护整治类(房屋修缮、道路大中修、旧房改造和水务等环境整治)项目、农田设施类项目等。
第三条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自接受委托后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第六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款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批准的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指导编制相关财务报表。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开展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做好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监理机构在前期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第九条 财务监理机构在招标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四)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第十条 财务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并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二)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三)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四)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五)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计算因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减,并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七)及时预警项目(法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法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八)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法人)单位归档。
(九)审核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做好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工作,及时调整超出合同范围或出现变化的工程量。
(十)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做好工程钢材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十二)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财务监理机构在竣工结算阶段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二)及时审核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等。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超投资专题报告、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三条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配备有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专业人员。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三)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按照审批主体、投资比例及投资额不同,委托主体具体如下:
(一)市、区两级发改委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投资额大于400万元的,根据出资比例:市、区两级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相关批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市、区两级投资比例低于50%,并且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大于400万元的,由各镇自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小于400万元(含400万元)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二)各镇审批的项目,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由镇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各镇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大于400万元的,由各镇自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小于400万元(含400万元)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由各镇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委派。
第十七条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如财务监理机构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九条 财务监理的收费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16〕70号)中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并结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财务监理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再列支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付款条件及考核保留金比例,考核保留金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挂钩,视考核情况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约定的义务作为向财务监理机构付款的条件。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由于建设内容或规模等变化发生概算调整,导致财务监理服务对应概算批复金额变动的,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单位予以支付。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区财政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在服务期内不定期抽查、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具体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专家组等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日常考核包括财务监理机构服务效率与服务态度、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等方面;年度考核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资料管理完整性、“三算”审核的完善度、投资控制情况、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财务监理机构或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违反廉政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责任的,区财政局按照一票否决制,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实行暂停委派、取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享受市级补贴项目,如市级相关部门对财务监理有规定的,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和政策调整,执行上级部门政策。
《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 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我区于2019年印发《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2月29日,《管理办法》到期。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号)等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对《管理办法》作新一轮修订。
二、 决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2、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3、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4、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 号)
5、 《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 号)
《奉贤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草案)》的政策解读
一、 修订《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月18日印发《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2月29日,《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19〕1号)到期。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近年来《管理办法》的运行情况,区财政局拟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
二、 《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号)、《奉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2〕6号)等,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及《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19〕1号)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 《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旧版《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2024年2月29日到期后,区财政局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开展新版《管理办法》修订,修订过程中一方面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财务监理发展以及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另一方面开展了广泛的调研,通过征求意见通知、走访、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区内各委办局、各街镇、开发区、财务监理单位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相关意见建议,本着“尽可能采纳”的原则,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修订完成了《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 新版《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订?
主要修订条款包括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
1、原第二条修改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本办法中的财务监理制是指区财政局依法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专业服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维护整治类(房屋修缮、道路大中修、旧房改造和水务等环境整治)项目、乡村振兴类项目等。
信息化项目不纳入财务监理委派范围。”
2、原第四条第二、三段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3、原第五条修改为“财务监理机构负责自接受委托后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4、原第八条“投资控制”拆分为新版本中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其中设计阶段与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合并为新版本第八条。
5、删除原第九条“绩效评价”。
6、原第十一条拆分为新版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删除原第十一条“准入条件”中“(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 3 年以上。(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 人以上”的要求。
7、原第十二条委托主体修改为新版本第十五条“按照审批主体、投资比例及投资额不同,委托主体具体如下:
(一)发改委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审批的投资额大于400万元的区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相关批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小于400万元(含400万元)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二)各镇自行审批或区级及以上审批的镇级项目,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由镇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各镇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大于400万元小于3000万元且市、区两级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由镇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各镇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大于400万元小于3000万元且市、区两级投资比例低于50%的,由各镇自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投资额小于400万元(含400万元)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由各镇自行决定。”
8、原第十三条委托时点修改为新版本第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委派。”
9、原第十八条费用构成修改为新版本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付款条件及考核保留金比例,考核保留金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挂钩,视考核情况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约定的义务作为向财务监理机构付款的条件。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由于建设内容或规模等变化发生概算调整,导致财务监理服务对应概算批复金额变动的,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10、原第十九条付费方式修改为新版本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单位予以支付。”
11、原第二十条考核方式修改为新版本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在服务期内不定期抽查、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具体考核办法由考核单位另行制定。”
12、原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修改为新版本第二十四条“日常考核包括财务监理机构服务效率与服务态度、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等方面;年度考核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资料管理完整性、“三算”审核的完善度、投资控制情况、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等方面。”
13、原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修改为新版本第二十五条“财务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财务监理机构或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违反廉政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责任的,相关单位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实行暂停委派、取消资格等处罚措施。”
14、新增第二十六条“享受市级补贴项目,如市级相关部门对财务监理有规定的,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15、原第二十三条有效期限修改为新版本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和政策调整,执行上级部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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