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法统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夯实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工作,突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进一步优化农村规划布局,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土地,推动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效管理机制。后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街镇、村相关工作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并征求区级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航南公路6165号,奉贤区农村经营管理站

  邮编:201499

  电子邮件地址:fxqncjyglz@163.com

  二、本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意见的,视情处理。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农委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按规定分成后获得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收益由区财政按规定收取调节金后,其余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扣除相关入市费用及成本的剩余部分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金进行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监管并予以公开、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投资、开发、使用时,街镇经济联合社按联合社章程中规定的程序,需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同时形成会议决议上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奉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奉农经[2020]1号)实施。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按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再投资发展、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保障等支出,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通过再投资取得的收益,可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分红。

  第七条  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分成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八条  街镇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规范性使用进行核查,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成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及违规出借。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条  区、街镇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巡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农委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办法》13项举措,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旨在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2023年6月启动文件制定工作,征求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文件制定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修改;2023年7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街镇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决策依据

序号

标  题

制定机关

发文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沪人常[2020]60号

4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4]71号

5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5]35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沪农委[2019]346号

7

《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沪奉农委规[2020]2号

 

  《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草案)》政策解读

  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按规定分成后获得的收益。

  问: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上海市奉贤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哪里?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按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再投资发展、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保障等支出,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通过再投资取得的收益,可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分红。

  问:如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答: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分成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街镇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规范性使用进行核查,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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