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征集公告:关于《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区规划资源局正在编制《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规范性、积极性和有效性。

  现将《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方式及途径):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区规划资源局。来信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1号,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编:201499。联系电话:57183203。

  二、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意见的,视情处理。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0日

  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维护置换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各街镇、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街镇”)开展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参照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协议置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开展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范围内房屋协议置换项目。以下项目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一)纳入年度土地房屋征收计划的项目;(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其他项目。

  本办法开展条件为项目启动前已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

  动迁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实施主体

  各街镇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补偿与安置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对房屋征收事务所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牵头部门

  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联席会议牵头协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征收联席办),具体负责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备案及业务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计划制定

  各街镇应当依据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土地房屋征收计划。经区征收联席办统筹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年中,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整年度土地房屋征收计划。

  第六条 方案备案

  各街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经集体讨论后报区征收联席办联审,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前期准备

  各街镇应向动迁户公布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按照规范流程选聘评估机构并开展评估等相关工作,形成每户补偿和安置清单。

  第八条 项目签约

  由各街镇发放签约通知书,在签约期内根据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和评估结果,与动迁户洽谈签约。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采用市房管、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版本,实行电子签约。统一纳入市房管、市规划资源部门房屋协议置换电子签约系统,后续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等均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基本依据。

  完成签约后,应做好房屋交付与拆除、资金支付与结算、产证注销与净地等后续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

  加强签约数据的录入和管理。项目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规范编制,由各街镇与区房屋征收事务所分别归档。

  第四章 风险管控与监督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各街镇应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建立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范,落实“三重一大”“一岗双责”等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强房屋协议置换资金监管,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各街镇应实行全面公开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基地现场触摸屏上或手机APP系统等渠道公开相关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

  由区征收联席办根据各街镇房屋协议置换工作实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参与单位和个人,存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征收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发文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事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已自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为落实管理意见,切实做好本区内房屋协议置换各项工作,制定本区内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决策依据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

  《关于奉贤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今年4月联合制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奉贤区遵照此文件精神执行,按文件要求制定符合奉贤区的协议置换工作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既对接上海市征收政策法规文件,又规范本区范围内协议置换推进工作。

  问:《管理办法》中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范围内房屋协议置换项目。以下项目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一)纳入年度土地房屋征收计划的项目;(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其他项目。

  问: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有哪些?

  答:开展条件为项目启动前已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动迁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问:协议置换工作中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规定(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区征收联席办负责业务指导检查、对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行为监管等工作。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设管理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所在地的各街镇,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补偿与安置工作。

发表意见

公众意见

用户名称 发表时间 意见与建议
暂无用户提交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