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关于《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进行《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为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要求,结合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着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提出了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将《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科,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58号303室,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科,邮编:201499。来信请写明具体事项的名称、内容、意见和建议等,署上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电子邮件地址:fxqscjg@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二、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意见的,视情处理。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24日
《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纪要等形式,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完整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三)。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完整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三)。
上述政策措施中,拟报请区政府出台或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实施公平竞争三级审查制度,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完整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三),连同其他送审材料函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专项审查),会审同意后由起草单位自行报区政府或区人大复审。会审应当提供书面送审函、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执行(可参考附件二)。
第四条 本区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区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附件一)。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大办、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为专班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 专班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培训,督促、指导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项要求。组织协调起草单位提出的争议较大或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
(三)加强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总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专班办公室报专班组长确定。
第八条 专班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专班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按照要求做好政策措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平稳有效地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起草单位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起草单位可以在公文发文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流程,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压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确保审查的痕迹化管理。
第十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起草单位存档备查(附件2)。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审查标准且不符合例外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专班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专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汇总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后报送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存在违反审查标准情形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四章 审查标准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专班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经核实认定起草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专班办公室可以向起草单位或者区政府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一:
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班组织架构
(排名不分先后)
组 长:分管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区人大办公室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发改委分管负责人
区经委分管负责人
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
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附件二:
公平竞争专项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三: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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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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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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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草 机 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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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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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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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机 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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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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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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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 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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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咨询及第 三方评估 情 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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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结 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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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 规 定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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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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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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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盖章: |
关于《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写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并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完善和优化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不但是形势所迫,而且是现实所需。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6号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
3、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关于《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的政策解读
《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奉贤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办法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了奉贤区的实际情况。本办法立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市场体系建设标准,着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提出了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
政策解读:
1.审查对象: 凡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纪要等形式,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均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主体: 遵循“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起草部门承担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
(1)部门单独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自行审查。
(2)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审查。
(3)报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实施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起草部门初审、区市场监管局会审、区府办或区人大办复审。
3.三级把关审查机制:
(1)初审:由起草部门负责,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2)专项审查/会审:由区市场监管局对起草部门提交的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3)复审:由区人大/区政府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4.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审查流程包括识别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
5.审查标准: 办法列明了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共计19条“不得”的审查标准。
6.例外规定: 对于一些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制定的政策措施,即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台实施。
7.第三方评估: 起草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决策参考。
监督机制:
1.区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3.建立抽查、举报、督查等监督机制。
4.责任追究: 对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7月至9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2日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7月我局书面征求区府办、区人大、各街镇委办局的意见建议,相关政策起草单位提出3条意见,由于意见不符合上级规定,我局未采纳。
三、实地走访
2024年9月我局实地走访上海悠口园区,经我局介绍《奉贤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的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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