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意见征集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区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奉贤区气象局起草了《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若后续在合法性审查之前收到征求意见的,视情处理。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1-33653362

  电子邮箱:qxjjhx@fengxian.gov.cn

  上海市奉贤区气象局

  2024年3月13日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专家机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报预警

  3.3 预警发布与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5 应急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动员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气象技术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应急物资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应急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科普宣传

  7.2 人员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区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大风、高温、暴雪、寒潮、低温、道路结冰、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害。

  其中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按照已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区气象灾害期间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制定专项或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协同应对。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本区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奉贤区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是本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预判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实况判断已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区政府视情设立区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3.2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可视情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各镇、街道、杭州湾经济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区、海湾旅游区、头桥发展公司等(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负责成立。

  2.4 工作机构

  2.4.1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在奉贤行政区域内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展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奉贤区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奉贤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4.2区级部门应急机构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负有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区级专项或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承担相关类别或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2.4.3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2.5专家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选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建设完善多类设备协同布局、精细化立体的气象观测站网。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沿江沿海等重点区域及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区精密气象监测系统。为本区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提供基于位置的精细化实况服务。

  气象、水务、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房管、建管、绿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3.2 预报预警

  3.2.1灾害性天气预通报

  区气象局在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较大、影响程度较重时,为各联动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提供灾害性天气预通报信息,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考并提早启动应急准备工作。

  3.2.2预报预警

  区气象局负责奉贤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优化多尺度、多种类监测预警评估业务。分街镇制作动态实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会同水务、交通、生态环境、房管、建管、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基于气象因素的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区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区气象局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交通、公安、房管、建管、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3.2.3区域联防

  区气象局加强与市气象局以及其他各区气象局的联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 预警发布与响应

  3.3.1预警级别

  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3.3.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气象部门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奉贤行政区域内的区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台风、暴雨和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与解除按照《上海市奉贤区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规则》、《上海市奉贤区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规则》执行。

  3.3.3预警响应

  本区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预警级别以及分级组织原则,及时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收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落实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1)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12345”或区应急局24小时值班电话等,向区有关部门报告;气象信息员应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其他相关部门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向受灾害影响的属地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应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奉贤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等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即时应急处置。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奉贤区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联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奉贤区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3属地政府、区级应急管理单元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2.4区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处置需要迅速组织现场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应急管理单元根据预警信号级别的变化和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置流程,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动态进行调整。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1)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调度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区气象局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属地政府迅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按照指令实施应急处置;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各媒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区应急管理局的相关措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4.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由气象灾害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5 应急安全防护

  4.5.1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4.5.2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6 社会力量动员

  气象灾害影响地所在属地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全力投入救灾抢险。

  4.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区城运应急委依据处置情况,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属地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气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单位视情开展灾情调查评估。极端天气导致的灾害由区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区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处置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海市气象局。

  5.5 新闻发布

  5.5.1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区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评估等信息。各媒体对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实况信息应以区气象局统计数据为准。

  5.5.2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媒体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新闻报道。

  6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区气象局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为支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区气象局按照迅速、可靠的要求,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3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企业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1.4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 气象技术保障

  区气象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完善一体化业务服务平台。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公安奉贤分局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负责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道路设施受损时,督促区路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灾情,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

  6.5 应急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委员会、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 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公安奉贤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属地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8 应急队伍保障

  6.8.1由各联动单位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属地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御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8.2水务、绿化和市容、电力、供水、房管、交通、医疗、人防(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区城运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 监督管理

  7.1 科普宣传

  7.1.1区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7.1.2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等新媒体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

  7.2 人员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属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处置相关培训。

  7.3 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属地政府、区级应急管理单元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练。

  7.4 奖惩

  7.4.1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和组织实施,报区政府审定,并报上海市气象局备案。本区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奉贤区应对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奉贤区处置大风灾害应急预案>和<奉贤区处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部门、单位处置气象灾害主要职责

  1.区气象局:负责在奉贤行政区域内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展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奉贤区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奉贤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指挥各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各单位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级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负责做好公交、出租、轨道交通、轮渡、客运码头等落实气象灾害的防御准备措施;组织协调各轮渡码头、航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疏导;负责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公安奉贤分局: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治安保障,搞好交通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等。

  5.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气象灾害事故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单位及建设工地户外、高空、水上作业人员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根据气象灾害威胁,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水上和高温作业。督促街镇房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灾居民的临时住所安排。

  7.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气象灾害防御准备措施,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搞好农业生产自救。

  8.区教育局:按照本区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9.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景观照明、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10.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调做好受灾、滞留游客的转运、安置和救助工作。协助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做好广播、电视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布工作。

  11.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相关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2.区水务局(区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海水潮位、黄浦江、各水闸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组织加固堤坝工作;做好排水、抗旱和抢险工作;保证在高温干旱和严冬枯水期的市民用水。负责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海洋监测、预报等信息。

  1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气象灾害期间的药品管理和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不洁、变质食品和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15.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16.区国动办:组织人防特化救护队做好气象灾害事故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8.区发展和改革委:以市级及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基础,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9.区新闻办:协调本区媒体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通报重大气象灾害情况。

  20.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预警短信的全网发送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本区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全区的通信网络畅通。

  21.交能集团:负责高温或低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用气检查,及时组织应急抢修,确保安全供气。

  22.奉贤供电公司:负责本区受灾地区的电力应急抢修;保障本区救灾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3.申通地铁:负责地铁及轻轨运行情况发布,做好车辆调度;负责大风、暴雨气象灾害发生时地铁运营秩序的维护。

  24.各属地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25.其它相关单位: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附件2:应急值班电话

  报警                110

  救护                120

  火警                119

  市民服务热线        12345

  城建服务热线        12319

  电力热线            95598

  区供水热线          57197744

  房管物业热线        962121

  绿化市容热线        52901111

  区应急局值班电话    57595879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区运行的《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2010年制定。修订该预案的主要理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2018年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区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相关部门职责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预案中体制机制相关的描述已不符合我区应急管理体系的要求;二是在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依托“一网统管”推进奉贤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战略部署对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本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的形势发生了变化,施行了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局启动预案的修订工作。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

  3、《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沪府令〔2022〕73号)

  4、《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气发〔2023〕65号)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问:《预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应对工作。其中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按照已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本区气象灾害期间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制定专项或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哪些?

  答: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大风、高温、暴雪、寒潮、低温、道路结冰、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害。

  问:《预案》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是什么?

  答: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问:《预案》中落实预警响应的措施有哪些?

  答:(1)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 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关于《奉贤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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