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3〕第60号
发布时间:2023-11-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3〕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奉预征地告〔2023〕第7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奉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南桥镇江海村10组,南桥镇江海村12组,南桥镇江海村13组,南桥镇江海村9组,南桥镇江海村五星4组,南桥镇江海村秀南13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2543.20 平方米、建设用地 1777.50 平方米、未利用地 3829.1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8149.8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10.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2 |
南桥镇江海村12组 |
7624.00 |
841689.6 |
2048.4 |
0 |
0 |
0 |
843738.0 |
3 |
南桥镇江海村13组 |
3055.50 |
337327.2 |
5608.8 |
0 |
0 |
0 |
342936.0 |
4 |
南桥镇江海村9组 |
5054.90 |
558060.96 |
6880.5 |
0 |
0 |
0 |
564941.46 |
5 |
南桥镇江海村五星4组 |
499.40 |
55133.76 |
286.65 |
0 |
0 |
0 |
55420.41 |
6 |
南桥镇江海村秀南13组 |
175.20 |
19342.08 |
0.0 |
0 |
0 |
0 |
19342.08 |
7 |
南桥镇江海村9、10、12、13、五星4、秀南13组 |
0 |
0 |
0 |
468959.4 |
0 |
0 |
468959.4 |
|
合计 |
18149.80 |
2003737.92 |
18012.60 |
468959.4 |
0 |
0 |
2490709.92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12 月 0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规划资源局南桥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奉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 奉贤区 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玉英 联系地址: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联系电话:57186741 监督电话:57182835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