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政规〔2015〕347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682号)经评估,需修订后继续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控制水面率,有效杜绝随意填堵河道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防汛安全、提高水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河道和现状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等。全市各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管理,切实保护好河道。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河道水系规划。凡涉及河道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编制各级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河道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如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上一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事先征求并附送同级河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河道规划控制线(以下简称河道蓝线)的划示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河道水系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河道蓝线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必须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为原则,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

  四、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河道的填堵,经市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外其他河道的填堵,经区(县)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已擅自填堵河道的行为,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五、河道沿岸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保留不低于6米宽的防汛通道,防汛通道内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区的河道,另有已批准规划的,从其规划。

  六、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项目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682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推荐

热门政策推荐

服务推荐

不喜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