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风规〔2015〕311号
发布时间:2018-01-03
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出现新建、扩建地下室的问题,现就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此类建设,规范审批行为,提出以下规划管理意见:
一、已建公园地下,不得新建、扩建地下室。各级文物建筑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底部不得新建、扩建地下室,因特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论证后确定迁移或复建等情形除外。
二、严格控制利用现有建筑的庭院新建、扩建地下室,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新建、扩建地下室的,地下室的离界退让和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控制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三、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以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可以结合地面建筑设置地下室,并应符合地下室离界退让要求,且地下室范围一般不得超过地上建筑的占地范围,但基地整体开挖、统一规划实施的除外。
四、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设置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处理好与周边建筑、设施、绿化等相邻关系,不得破坏历史风貌。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论证施工安全可行性,并征询文物、房管、绿化等部门意见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本意见所称建筑附属设施,是指为该建筑提供排水、给水、电气、通讯、信息、燃气、采暖、通风、空调、停车、储藏等配套服务的设施。
六、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之外的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七、未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55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