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修复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修复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奉规划资源〔2020〕156号
各街镇、开发区、开发公司:
为加强本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修复的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修复的操作办法(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
修复的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储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修复的管理工作,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规范有序,根据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出资收储的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用地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在前期动迁签约时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在完成治理修复前不得出让以及开展与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更新及公开污染地块名录,监督建设用地的安全利用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环节书面征询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加强地块出让、划拨、转让、续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区土储中心负责定期将调查地块相关信息告知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和各街镇、开发区、开发公司,统筹部署土壤环境污染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各街镇、开发区、开发公司负责在前期动迁阶段督促原土地使用权人做好相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条 操作程序
(一)前期动迁阶段
相关街镇、开发区、开发公司根据储备计划地块的规划范围和用途,及时启动前期各项工作:
1、抓紧启动征收工作,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中明确:
(1)企业拆除活动的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2)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中的相关责任,可以明确追溯条款。
2、对于列入土壤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地块,相关街镇、开发区、开发公司需负责督促落实原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做好企业拆除活动的备案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
(二)土地出让阶段
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用地出让前,区土地储备中心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生态环境相关要求。相关街镇、开发区、开发公司需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项调查和评估报告需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条 工作要求
1、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工作文件要求执行。
2、开展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中,不得委托原调查评估单位承担治理、监理和监测等相关工作。
3、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则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涉及土地划拨、转让、续期等相关环节的土壤污染调查、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