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发〔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9日

《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修订,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43  


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推动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用于扶持本区“1+1+X”(美丽健康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主导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方面的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管理和人才等向本区集聚,扶大扶强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细分行业和优质企业。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区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产业引导基金按投资需要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由投委会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  投委会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办、区税务局、受托管理机构等为成员单位。根据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需要,结合投资标的的具体情况,其他相关区领导任特邀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特邀成员单位。在特定项目上,特邀副主任、特邀成员单位均享有同等投票权。

第六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一)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二)批准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方案,并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

(三)参股模式下,研究确定产业引导基金拟参股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跟投模式下,研究确定产业引导基金对其他投资基金所投项目拟跟投的投资方案;

(四)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章程;

(五)审议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计划;

(六)审议投委会办公室有关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七)对影响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

第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方案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询意见上报投委会主任审核,并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向区政府报批;

(二)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对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督查;

(四)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进行评价;

(五)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参股基金或跟投项目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产业引导基金拟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利益回避原则,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法律、财会、科技、文创、产业以及其他特定专业领域等方面的社会专家组成。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含拟参股的投资基金或拟跟投的投资基金);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投资方案;

(三)执行投委会决议;

(四)具体实施经投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需要向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跟投的企业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投资对象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建立产业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实施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产业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七)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主要采取参股模式运作。经投委会批准,也可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亿元,且不拥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 参股是指产业引导基金与通过择优比选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以参股方式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参股方式新设立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本区;已经设立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导迁至本区注册。如基金管理机构落户于本区,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合作考虑。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

(二)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初始规模的2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初始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一般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四)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五)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无不良记录;

(六)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七)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

(八)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有至少三个以上较为成熟股权投资项目储备,并可保障该基金一旦获批设立,资金可立即投资,最大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储备项目可落户于本区并纳入该基金首批对外投资之列,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合作考虑。

第十二条  参股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受托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主要是调查该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历史业绩、投资理念、团队组成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参股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产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结论;

(四)征询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参股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征询意见;

(五)投资意向:由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上报投委会主任审核,并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批,形成投资意向;

(六)最终决策:由投委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机构就投资意向向投委会进行报告,投委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后,形成决策意见;

(七)具体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的决策意见,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区外的企业,退出时相关收益以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返还本区。对本区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合规交易市场申请挂牌的企业,给予优先投资。
  第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参股形式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

第十五条 跟投是指对其他投资基金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或者项目,产业引导基金跟随其他投资基金开展共同投资。跟投的企业或者项目必须是在本区落地的实体型企业或者项目。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的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其他投资基金投资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跟投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筛选: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和拟跟投的其他投资基金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跟投机会;

(二)项目立项: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其他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拟跟投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产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跟投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拟跟投企业或者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征询意见;

(五)投资意向:由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上报投委会主任审核,并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批,形成投资意向;

(六)最终决策:由投委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机构就投资意向向投委会进行报告,投委会多数通过(一般三分之二以上)后,形成决策意见;

(七)具体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的决策意见,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基金章程约定退出期限、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经资产评估或审计后,产业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者有优先受让权。为体现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被投资的企业上市外,符合退出条件的,经资产评估或审计后,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投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产业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设立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投委会同意后,将产业引导基金从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应提交投委会研究讨论;每年向投委会汇报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年终由投委会办公室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基金绩效情况进行独立评价,评价结果向投委会汇报,必要时由审计部门适时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奉府〔201710号)

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