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奉贤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奉贤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会党组统一领导。党组成员、副会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信息须经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和信息传播部是本会信息公开管理的职能部门。信息传播部主要负责对本区红十字会系统及相关部门(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更新、发布;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联络、协调及发布。

第四条  各部门(条线)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提供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可公开的信息材料;

(二)负责提供相关栏目信息的更新资料;

(三)回答公众提出的与本部门(条线)履职相关的问题;

(四)其他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条线)负责人是本部门(条线)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信息的撰写及与信息传播部的传递,并负有对本部门(条线)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全区各级红十字会的基本情况;

(二)全区各级红十字会最新活动信息;

(三)红十字法律法规以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四)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资料;

(五)有关备灾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捐赠工作、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六)有关志愿服务、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的宣传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七)有关红十字青少年、红十字学校工作的工作动态;

(八)有关“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九)人道救助基金接收、使用等情况和相关审计报告;

(十)上级要求的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

(十一)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开信息的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以偏概全;

(二)力求内容真实、完整,事例、数据准确无误;

(三)报道性材料,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要素齐全,言简意赅。专题性材料,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清晰,论据详实;

(四)报送的信息要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能够真实反映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情况、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体现红十字工作动态、特色和水平。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有门户网站、“博爱贤城”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其他媒体等。

第九条  各部门(条线)报送的公开信息材料须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并递交。活动信息有照片或视频材料的应一并递交,并注明标题。

第十条  信息的形成、审核、发布或报送,要求及时、准确、高效。各部门(条线)一般应在事发的三天内形成信息材料;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在当天形成信息材料,当天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实行信息传播负责人、分管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重大事件、综合信息、深度报道,送本区主流媒体的统发稿,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或班子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信息的公开申请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流转至各相关部门(条线)处理。

第十三条  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尚在讨论、制订中的方案、规定、意见;

(二)本会机关涉及内部的组织、人事、财务信息;

(三)尚在处理中的事件;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五)其他不宜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三章  街镇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镇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是街镇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街镇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各街镇红十字会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区红十字会信息传播部的传递。

第十五条  各街镇红十字会上报的信息内容、质量、形式及要求等参照本规定第二章。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信息和敏感信息需由本会审定核准后才能公开。对于需本会整体公开的信息,各街镇红十字会不得单独公开。

第十七条  信息传播部负责逐月对各街镇红十字会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包括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信息材料的质量和时效性等,相关数据将作为各街镇红十字会考核和提高信息质量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奉贤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