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红十字人道救助项目分级管理办法 (沪奉红〔2017〕9号)
发布时间:2023-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镇红十字人道救助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道救助效果,根据《奉贤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十字人道救助项目是指由区红十字会、镇级红十字会实施的各类人道救助项目,包括救灾救援、扶贫济困、助医助学、造血干细胞、遗体和器官捐献专项救助以及根据捐赠者意愿而指定的人道救助项目。
第三条 区、镇红十字人道救助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的原则,以救助本地区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为目的。
第五条 坚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的原则,项目执行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工作流程、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坚持政府支持、社会监督的原则,应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市级、区级人道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级人道救助项目的设立,由区红十字会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镇级红十字会可以自行设立镇级人道救助项目,并负责实施和管理工作。镇级红十字会自行设立人道救助项目,应报区红十字会进行预审,再由镇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最后报区红十字会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 根据《奉贤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实行区、镇级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分级管理机制,保证基金合理有效使用”的要求,年内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红十字会上交的捐款和募捐箱所得款项100%返还镇级红十字会,镇级人道救助基金用于辖区内的项目化救助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要求
第十条 实行规范化管理。区、镇级红十字会必须严格按照各类人道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规范执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区、镇级人道救助项目经费必须遵循“量入而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类人道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更改市、区级项目的救助对象、标准等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化管理。区红十字会对项目执行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项目标准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精细化管理。镇级红十字会建立人道救助项目管理数据库和项目管理档案,与救助项目有关的资料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确保资料真实、齐全。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化管理。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项目,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红十字会每年对镇级红十字人道救助项目开展不少于2次的检查,镇级红十字会每年不少于2次对救助对象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使用救助经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一经发现,追回救助资金,并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