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贤区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等规定,结合区财政经费使用规定、区审计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红十字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 红会机关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红会机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机关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采购制度、采购事项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下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会机关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方式;

    (二)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

    (三)指导红会机关各科室实施采购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四)适时组织红会机关开展采购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红会机关各科室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采购计划;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编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七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实行政府采购,由实施科室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实施。

    第八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实行自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实施科室按照内控流程自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项目承办科室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或依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可直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办该项目,也可通过线上线下商超平台直接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部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自行采购;

   (四)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由实施科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评标工作,或自行询价,由领导小组组织评标。

   (五)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由实施科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红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工作实施、签订合同、档案保存等,必要时可增加有关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

    各科室根据年初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方案报领导小组。

    (二)确定采购方式

    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领导小组备案。符合红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

    (三)采购工作实施

    需红会机关自行组织评标的,各科室完成相关程序后,由领导小组邀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参加,负责按程序实施评标。评标结果按照红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和流程,报班子会或者党组会审定。

    (四)采购合同签订

    供应商、服务商确定后,实施科室应按照约定事项、合同格式等拟制采购合同,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定后按流程报批。印章使用“上海市奉贤区红十字会合同专用章”。

    (五)档案保存

    实施科室完成采购后,将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方案、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按年度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予以组织或纪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奉贤区红十字事务中心、上海市奉贤区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