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奉贤区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奉贤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奉贤区红十字会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人道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是指奉贤区红十字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项目。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红十字会设立的项目,包括奉贤区红十字会自行实施项目、奉贤区红十字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2.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少、边、困等对口支援地区的需求;

  3.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的原则;

  4.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可根据红十字会的基本原则和职责设立相应的项目专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立项评估,按奉贤区红十字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由项目申请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并指定专人进行项目管理;涉及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并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项目实施。

  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招募项目志愿者、邀请项目专家团队参与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牵头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确保项目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 项目需拟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实施对象、项目周期、实施标准、实施流程等。

  第十条 在助医类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实施中,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定期组织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邀请项目专家、定向捐赠方、监事会、纪检派驻组、基层红会、冠名医疗机构等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确有调整项目对象、救助标准、执行程序等需要,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应书面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按奉贤区红十字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实施:

  1.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2.项目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3.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设立原则相违背。

  重大项目的终止,应组织专项审计。项目终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项目账务科目和处理项目余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志愿者等进行项目运行、项目管理和志愿服务等专业培训和项目工作交流,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奉贤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其类别设立专项科目,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应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物品的入库和发放,按照《奉贤区红十字会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依据立项时的经费测算拟订项目经费支出明细。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调整、终止、变更、追加、撤销等情况,按照原审批程序,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奉贤区红十字会应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开展工作检查。可以按项目实际,组织基层红十字组织、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者等对项目受益人群开展回访。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如发现项目继续实施可能给红十字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奉贤区红十字会党组。

  第二十二条 当终止项目前,应进行终期评估。评估应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率、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终期评估报告。终期评估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可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

  项目执行和评估的结果应定期向奉贤区红十字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款物使用情况定期在奉贤区红十字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将款物使用情况、年度执行情况等及时告知定向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