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雁民、姜慧: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终止办学的申请。
请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