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1日
为依法规范我区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培训市场良好生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因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需要,征集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3月26日,征集时间为7天。
二、征集方式
1、发送电子邮件: 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jiaoyumj@163.com。
2、微信参与。请识别下方二维码直接参与。
3、来电来信: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职成教科 邮编:201499。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联系人及电话:张培良,37597026。
区教育局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上述《实施意见》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20年3月20日
《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依法规范我区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培训市场良好生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和规范有序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为打造南上海品质教育区和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覆盖,属地负责
全面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服务类型,将各类培训机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杜绝管理盲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街镇(开发区、头桥发展公司)依托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开展培训市场日常巡查、协同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2.依法规范,行为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强化部门审批登记和管理责任,依法对培训机构加强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做到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
3.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明确部门分工和协作机制,条块联动,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4.主体履责,社会共治
积极推动培训机构主体履责,引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培训行为,创新培训市场社会共治模式,促进培训行业品质发展。
(三)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压实部门和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过程监管,通过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标准化设置、过程化监管、智慧化服务、一体化综合执法的运行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
二、做好准入管理
根据市级部门制定的培训机构准入标准,明确不同类型培训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登记备案等不同情形,建立统一明确、简明可行的准入要求。面向中小学生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由区教育部门审批,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从事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的机构选择营利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准入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法引导相关主体有序进入培训市场。
三、健全监管机制
(一)完善统筹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职能部门与属地政府统筹协调,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机制。
(二)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公开查询、机构公示、常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
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各类无需许可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培训机构在收费、食品安全、广告宣传、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部门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体育部门对从事体育指导的、科技部门对从事科技指导的依法实施培训内容的有效监管。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的培训机构的教师持证上岗情况依法实施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和科技部门对聘用外籍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建管部门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对培训场所依法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网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对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部门对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实施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税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护学员和从业人员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学员投诉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信息等损害学员利益的行为。通过政府部门公示、媒体宣传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署聘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行业部门要明确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鼓励培训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四)健全执法处罚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对各类培训机构设立的运营场所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在招生开班前进行验照、业务培训等,对完成相关程序的培训点,要在醒目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予以处置。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五)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应急处理机制,在风险预警、及时发现、主动告知、依法处理、权益保障、稳步退出等环节明确分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推进社会共治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招生宣传、质量提升、诚信履约、风险保障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行“公开承诺+ 信用管理”模式。推广使用示范合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办理收退费等事宜。
(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成立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内部规范管理制度、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加强行业服务,通过行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交流合作、咨询评估、委托审计、发布报告等,引领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三)推进社会协同治理。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培训机构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市场的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培训市场规范发展工作,加强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考核评估,压实落细各项任务、专项行动和重点举措,定期跟踪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区、街镇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压实工作责任,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切实保障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专门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
(三)强化督查督导。区政府督查办加大对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镇规范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查力度。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规范培训机构发展情况作为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诫勉,严肃问责。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