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意见》,深入推进奉贤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建设,解决中小企业技术难题,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特制订奉贤区《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奉贤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寻求科技支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并拥有相应的科技研发资金者均可申报。

第三条  奉贤区《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奉贤区联盟计划”)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美丽健康产业)、先进装备、智能电网等产业科技发展,应是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能级、改进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到的资助资金来源为: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五条  本项目申报于每年1月初开始,至6月底完成立项。请及时关注市科促会网站WWW.TT91.COM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六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请注册账号并登陆科促会网站填写《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项目招标书,并网上提交。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向区科委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招标书一式四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一份。由区科委初审并加盖推荐章后,统一报送市科促会。

第七条  在科促会网站上发布经科促会初选的难题招标项目,公开向社会和上海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定向征集应标者。应标者必须在网上递交《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项目应标书(简称应标书),并按要求向科促会递交加盖应标单位公章的应标书。

第八条  科促会举行招标、应标单位对接洽谈会,招标单位一旦选定应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单位的确认函》并加盖公章,于对接会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交科促会。

第九条  科促会召开颁证签约大会宣布资助项目及资助项目的招标、应标单位名单,并举行由招标、应标单位和主办方共同签订《联盟计划协议书》的签约仪式;发布公告,进行实施。

第十条  申请奉贤区资助资金的招标单位需在项目验收结题后一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验收结题报告;

3、项目资金使用明细;

4、项目资金往来凭证;

5、技术开发合同(如有)。

以上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寄送至奉贤区科委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逾期未上交相关资料的招标单位,奉贤区科委有权不予资助。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与奉贤区科委联合开展《联盟计划》合作备忘录相关操作办法,对“中标”的难题招标项目,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对每个项目的资助资金,区科委承诺在立项后提供不低于《联盟计划协议书》总资助经费50%的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交由市科促会划拨给中标单位;在项目验收结题并提交相关资料至区科委后,按照《联盟计划协议书》写明对企业承诺总资助经费的50%作为项目补贴经费,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直接划拨给招标单位。区科委对单个项目的资助与补贴两笔款项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奉贤区联盟计划是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与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共同推进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科促会专家评审组根据《联盟计划-难题招标项目评审标准》,对“对接成功的难题招标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出入围项目,由区科委对入围项目及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资助。

第十四条  区科委是奉贤区联盟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奉贤区联盟计划项目的征集、初审、推荐,参与立项、验收及配套资助,制定及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等文件。

第十五条  奉贤区联盟计划的研发期应控制在一年半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项目研究的,应在项目到期两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且只得延期一次;已立项的奉贤区联盟计划未验收结题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奉贤区联盟计划补助资金。如发生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获取项目资助的,一经查实,区科委将有权全数追回相关资助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的研究项目,区科委有权撤销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申报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