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奉贤分基金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2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奉贤分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青年在奉贤区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好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奉贤分基金会(以下简称“分基金会”),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沪大科创〔2019〕011 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沪大科创〔2019〕016 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 分基金会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指导,成立奉贤分基金会领导小组,由奉贤区科委、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人社局、奉贤区团委相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组成(见附件),负责分会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安排、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着力推进大学生青年在奉贤区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分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分基金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全局工作,主要负责协调联络市基金会,跟进申请项目的进展,协调后续资金的注入,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奉贤分基金会由上海市奉贤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代章。奉贤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来源、使用监督、退出收回,协助项目评审与管理。奉贤区人社局与奉贤区团委主要负责协助创业人才与项目挖掘、创业相关培训与咨询、项目评审与管理。

第四条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市基金会和奉贤分基金会共同委托促进中心具体从事符合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资助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受理、项目初审、拟立项资助、资助后管理服务、项目退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分基金会依托区内各相关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六条 分基金会的资金由奉贤区政府首期出资 500 万元,市基金会给予 1:1 配套,对奉贤区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公益资助。待奉贤区和市基金会首期出资使用后余额小于300 万元时,奉贤区可再出资 500 万元,市基金会再给予 1:1配套。当第二期出资使用后余额再次小于 300 万元时,由奉贤区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再确定后续资金出资额。

第七条 分会基金会的“天使基金",按市基金会的要求,资助方式为债权资助。具体参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沪大科创〔2019〕012 号)执行。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分基金会面向有意在奉贤区创业的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高校在读学生(其中本科、大专限应届生)及高校毕业不超过八年的毕业生。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须成立企业且为企业自然人大股东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需注册在奉贤区且注册时间不超过 3年。

第九条 资助方式与资助额度。

(一)分基金会资助方式为债权资助。债权资助,是指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向创业者发放免息免抵押小额信用创业贷款的资助模式。

(二)债权资助主要适用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项目实施周期(资助周期)三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分基金会常年受理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通过市基金会网站(http://www.stefg.org)进行项目申请。分基金会通过网站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及评审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分基金会对项目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和项目的商业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报送市基金会,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六章 立项与拨付

第十二条 根据创业项目复审意见,对通过复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就资助金额、申请人及创业团队配套出资、创业企业注册地等细节进行确认,核查立项材料后,向基金会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项金额并提交立项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创业项目获得立项后,市基金会组织与申请人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债权资助协议》,申请人与市基金会、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并申请放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资助资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所在的创业企业账户,并登录项目申请系统上传划款凭证。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促进中心负责分基金会的项目申请受理、项目初审、拟立项资助、资助后服务、项目退出等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天使基金” 对奉贤区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作用。

第十五条 促进中心按季度和年度将项目受理、进展情况汇总至分基金会领导小组;如需以奉贤分基金会名义开展重大专项活动时,需报分基金会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天使基金”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促进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会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送市基金会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 按市基金会的规定,分基金会可按项目资助金额的 2%按季度向市基金会申请项目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分基金会资金专户支出,限用于教育研究、团队培训、项目辅导、重点专项活动等与创业服务相关的支出。因相关工作均由促进中心具体操作,故在委托期存续期间,市基金会将管理服务费直接拨付到促进中心账户。

第八章 退出与收回

第十八条 对资助到期项目,按照市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办法》(沪大科创〔2019〕012 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债权收回。

第十九条 实施退出的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市基金会开设的分基金会专户,继续用于资助奉贤区大学生青年科技创业并规范管理。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条 分基金会接受市基金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并按要求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分基金会每年按计划对促进中心承担的分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指标包括创业项目申请数、资助数、退出数、预警数等,如未达到考核指标,分基金会有权要求促进中心改进相关工作,分基金会有权向市基金会申请管理服务费延缓拔付。如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标准,分基金会可以单方面取消与其的委托合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基金会每年发布的《年度天使基金工作目标考评激励办法》的规定,根据分会工作考核情况,年度考评激励项目服务费由市基金会基本户支付。分基金会将该资金的50%返回分基金会专户,50%用于分基金会委托促进中心团队开展相关宣传、推广、培训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