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热点』手表更换电池后能否享受保修?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市质监局12365申诉,其在2008年9月28日购买某品牌手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走时慢故障。消费者怀疑电池电量不足,便到非指定维修部更换了电池,但此后情况并未好转,甚至出现一天之内慢5个小时的情况。消费者到门店要求保修,门店发现手表内电池非原装,便以消费者自行更换过电池为由,拒绝消费者请求。
消费者称,去厂家指定的维修中心路途较远,尽管换电池免费但算上车费还是不合算,所以才到非指定的手表维修部更换了电池。
市质监局12365工作人员联系了厂家的杨姓经理,杨经理表示,该品牌手表一年内提供免费更换电池,消费者完全可以去指定地点更换电池,而且企业有规定,手表只要是开过了后盖,就存在消费者自行维修的可能,所以不予以保修。
市质监局12365工作人员认为,在更换电池前,该手表确实存在走时较慢的情况,经营者仅以是否开手表后盖来判定消费者是否自行维修,理由不够充分,对消费者也不公平。经过12365的调解,杨经理最终答应给消费者的手表免费保修。
12365法律点评:
根据《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上述法律规定强调“损坏”与“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消费者自行更换电池是否是造成手表故障的原因,经营者避而不谈,仅以手表发生过“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为由直接拒绝保修。经营者这种对三包规定断章取义的做法,必然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12365认为,经营者如果认定手表是由于“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