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热点』食品包装生产日期须注明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申诉案由:
消费者唐先生今年4月15日在大卖场购买了一箱维维天山雪大红枣牛奶(180ML/袋*24袋)。食用后发现其中有一袋牛奶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致电厂家咨询该问题,上海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电表示,此现象经常发生,只是机器打印问题,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但消费者对此并不认可,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故致电12365投诉。
消费者孙小姐来电投诉她在正广和水站订购的五桶桶装水全无生产日期和限制使用日期。联系正广和后,正广和派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告知消费者确实有问题,但由于孙小姐不是通过统一订水服务热线96858进行订购,厂家无法处理。对此,孙小姐表示消费者通过正广和下属的正规水站进行订购,现在发生问题,正广和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过程:
经12365调解,以上两家企业都按照消费者要求,对涉及的产品进行了退赔。
专家解读: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对于以上两则案例,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12365提醒广大消费者,夏季食品保质期短,在购买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食品质量把关较严的正规销售场所,一定要看清包装上的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购买后,应妥善保留好购物凭据,一旦发现食品卫生等问题,及时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