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20环罚〔2025〕43号
发布时间:2025-07-15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
久匡(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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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20环罚〔202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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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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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久匡(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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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MA1HRTDR4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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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亦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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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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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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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肆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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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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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