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20环罚〔2025〕54号
发布时间:2025-08-18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
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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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20环罚〔2025〕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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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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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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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134005827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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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永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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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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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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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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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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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