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颁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颁发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623日通过,自2017101日起施行。此《条例》的颁发是本市社会信用建设一件大事, 它是全国第一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界定了社会信用的内涵,建立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本制度。《条例》规定市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根据信息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第二十五条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定为失信行为,对此失信的公民、法人及单位等主体,按条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