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人(20251117-20251123)

发布时间:202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单位
奉第2120255234号 上海市奉贤区鹿栖美容馆(个体工商户)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上海市奉贤区鹿栖美容馆(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92310120MAD55MEJ7K 朱良康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600.0元 2025-11-19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第2120252217号 刘芮铭(上海市奉贤区裕溪美容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刘芮铭(上海市奉贤区裕溪美容店) 自然人 92310120MA1LL6JA1K 刘芮铭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0元 2025-11-19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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