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人(20251117-20251123)
发布时间:202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单位 |
| 奉第2120255234号 | 上海市奉贤区鹿栖美容馆(个体工商户)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上海市奉贤区鹿栖美容馆(个体工商户) | 自然人 | 92310120MAD55MEJ7K | 朱良康 |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 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600.0元 | 2025-11-19 |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奉第2120252217号 | 刘芮铭(上海市奉贤区裕溪美容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刘芮铭(上海市奉贤区裕溪美容店) | 自然人 | 92310120MA1LL6JA1K | 刘芮铭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500.0元 | 2025-11-19 |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