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行“全市通办”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事项纳入全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市通办”事项清单范围。启动时间为2019226日,实施范围为全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这既是贯彻落实本市住房保障领域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做好民生保障的工作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回应住房保障对象“就近办事”的具体举措,可以让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的办理方式为“直接受理”,即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受理中心提交廉租住房申请,受理中心对符合收件条件的申请直接受理

 

       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非本街镇户籍申请对象的申请后,受理中心所在地的街镇及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凭受理区出具的审核登录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等后续配租手续,并根据户籍所在区有关保障标准享受保障。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含33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630元(含363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1、按规定列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八类对象)的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 “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13级残疾人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经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1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需提供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