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奉贤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
  • 索引号:UB53010002025027
  • 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沪奉农委〔2025〕18号
  • 体裁:通知
  • 印发时间:2025-05-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奉贤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奉贤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处置、密切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疫点数6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疫点数4个以上;

(3)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5.2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疫点数4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疫点数3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2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复发,或尚未发生过的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6)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疫点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疫点数2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1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4个以上;

(5)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5.4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起口蹄疫疫情,或1起小反刍兽疫;

(2)在1个街镇内暴发国家规定的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

(3)市或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对本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领导担任,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专业处置小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职能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是区政府主管重大动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

(3)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属地政府做好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准备,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扑杀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市农业农村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4专家咨询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三部分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区农业农村委通过已建立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有关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其中,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前应当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农业农村委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风险防控

3.4.1受疫情威胁地区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当周边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由区农业农村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区,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区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委或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来源、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区农业农村委、疫情发生地区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

4.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农业农村委要与毗邻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政府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应急处置

4.3.1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处置。区农业农村委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农业农村委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并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相关实验室确诊。

4.3.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可采取划定和封锁疫点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保障商品供应及发布信息和舆论引导、开展群防群控等措施。

4.3.3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防护,尤其对重大人畜共患病要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4.3.4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动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并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5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4.4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发生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

4.5信息发布

4.5.1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4.5.2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6应急结束

4.6.1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终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6.2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6.2.1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2.2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或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要求,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3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发生区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经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确认并提出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委终止本区相关应急响应。

4.6.4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属地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灾害补偿

区农业农村委对重大动物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保险

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开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属地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3经费保障

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部分 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7.2预案修订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2.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发改委

负责所需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以及相关物价的监督管理。当专业防疫物资储备不足时,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2.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疫情控制所需资金。

3.区建管委(区交通委)

负责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进出本区的车辆所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查和处理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4.区公安局

在区农业农村委的指导和提供必要防护器具下,封锁疫区、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疫情处理指挥、检测等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防治物资运输车辆、人员的通行。

5.区绿化市容局

当专业承运力量不足时,区绿化市容局组织调度一定数量的环卫车辆和人员给区农业农村委,在区农业农村委的专业指导下协助承运疫区内扑杀的动物。

6.区城管执法局

在区农业农村委的指导和提供必要防护器具下,指导各街镇城管执法部门对疫区占用道路设摊无证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7.区经委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在疫情处置工作中的商品组织和市场供应。负责紧急防疫相关物资储备、协调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

8.区卫健委

负责建立防控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密切监测饲养、贩运、销售、屠宰动物等密切接触人员健康动态;负责做好通用防护器具、医疗物品的储备和统筹管理。

9.区规划资源局

负责提供疫区的地籍图,便于对疫点、疫区的精确划分。

10.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人员用于预防及治疗疫病的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人员用于预防及治疗疫病的药品目录的制订。会同卫生、经委等部门加强对市场、宾馆、饭店、菜场等区域的监管。

11.武警、部队

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行动。

12.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3.区新闻办

按照国家有关疫情发布的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14.区委网信办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15.保险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参与保险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保险赔偿。

16.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搞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5.一个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开始繁殖时起,直到疾病的最初症状开始出现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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