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0
  • 索引号:UB10000002025007
  • 主题:财务
  • 文号:沪奉财规〔2025〕1号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25-04-10
  • 失效日期:2029-12-31
  • 印发时间:2025-04-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30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11号)要求,结合奉贤区实际情况,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30号)精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本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11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区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涉农类以及其他相关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区区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工作,投保险种符合财政补贴的规定,并在本区承保机构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投保农户。

第四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扶持、提升保障。区镇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加快推进“扩面、提标、增品”工作,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与保障程度。

(二)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各级主管部门推动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序放开农业保险经营市场,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区镇农业、财经部门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政策宣传、专业技术等协助。

(三)公共普惠、绩效导向。聚焦我区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和乡村振兴支持重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正向激励。

(四)愿保尽保、公开透明。应充分尊重农业生产者投保意愿,对符合产业导向和政策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不得限制其自主投保权益,并对投保结果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

第五条 保费补贴范围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广、养殖数量大,达到本区农业总产值一定比例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本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区级财政保费补贴。

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级(含中央)财政统一保费补贴,涉及以下险种(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小麦、油菜、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水稻和小麦种植保险包括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奶牛、羊、禽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

(四)涉农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区域农业特色以及我区财政承受能力,在农业保险年度预算内,除市级(含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外,增加以下本区优势特色财政补贴险种:

(一)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

(二)农机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农用设施库房保险;

(四)农业旅游保险;

(五)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

(六)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气象指数保险;

(七)蔬菜高温气象指数保险;

(八)务农人员意外保险;

(九)“大数据+绿肥”保险;

(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第六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部分险种增加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95%;

2.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80%;

3.蔬菜、仔猪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

4.大棚设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

5.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其中农机具综合保险另增加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方案;

6.水果、食用菌、羊、禽类、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7.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其中:青菜补贴标准为90%,其他品种补贴标准为80%。

(二)本区优势特色财政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标准

1.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气象指数保险、蔬菜高温气象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2.农用设施库房保险、农业旅游保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3.务农人员意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4.农机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数据+绿肥”保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费补贴标准另行制定方案。

第七条 保费承担比例

(一)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保费承担比例如下:

1.水稻种植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含中央)补贴80%,区级财政补贴15%,农户自缴5%;

2.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含中央)承担,农户自缴20%;

3.仔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

4.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45%),区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40%(青菜为40%,其他品种为35%),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10%;

5.其他享受全市统一保费补贴标准的险种,财政保费承担标准为: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二)本区优势特色财政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如下:

1.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气象指数保险保费补贴由区镇按1:1比例承担;

2.农用设施库房保险和农业旅游保险保费补贴由镇级财政承担;

3.“大数据+绿肥”保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另行制定方案;

4.其他本区优势特色财政补贴险种保费补贴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险种鼓励镇级财政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给予一定的保费配套贴补。

第八条 对于水稻、小麦种植类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也可与承保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提高部分的保费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承保机构需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清算管理工作,参照《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如投保人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承保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退付投保人相应保费。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采取投保人缴纳自付保费方式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按季度与承保机构结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或采取投保人全额缴纳保费方式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按季度及时与投保人结算给予保费补贴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保障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机制,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鼓励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并积极采取相关推动措施。

第十八条 各镇农业、财经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投保人保险意识。

第十九条 各镇应鼓励和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农作物品种,做到“愿保尽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条 各镇农业、财经部门应督促承保机构实施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作用,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二十一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及时编制财政保费补贴预算并向承保机构拨付资金。同时鼓励各镇根据区域实际与承保机构研究开发满足地方特色农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在不增加农民缴费压力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下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政策执行期内,因上级政策调整或重大任务需要确需新增或者调整补贴险种的,按照市财政、市农业农村委或者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各类主体的权益,增强农业生产主体抵抗风险及农村经营管理的能力,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表:1.市级统一财政补贴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农用设施库房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3.农业旅游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4.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5.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单

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6.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气象指数保险单位

保额及保费标准

7.蔬菜高温气象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8.务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附表1:

市级统一财政补贴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险别

险种

单位保额(上限)

费率(上限)

种植业类

 

 

 

 

 

 

 

 

 

 

 

 

 

 

 

 

水稻

 

物化成本保险

1000

2%

完全成本保险

1400

3%

小麦

 

物化成本保险

600

4%

完全成本保险

1000

4%

油菜

600

4%

蔬菜

 

露地

3500

10%

保护地

8000

6%

水果

 

 

 

 

 

 

 

 

西瓜、甜瓜(夏收)

2500

10%

西瓜、甜瓜(秋收)

1500

13%

西瓜、甜瓜(一茬多收)

4000

13%

柑橘

3000

12%

葡萄

4000

12%

4000

12%

4000

12%

草莓(一茬多收)

12000

4%

其他水果

3000

12%

食用菌

6000

6%

养殖业类

 

 

 

 

 

 

 

 

 

 

能繁母猪

3000

6%

育肥猪

1300

4%

仔猪

300

10%

奶牛

15000

4%

1000

2%

禽类

 

 

肉鸡

27

2.50%

蛋鸡

45

4%

鸽子

18

6%

淡水水产

 

 

四大家鱼

3500

2%

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

5500

15%

中华绒螯蟹

4000

2%

种源类

 

 

 

杂交水稻制种

2500

6%

青菜制种

1250

12%

种公猪

5000

3%

种禽

80

3%

大棚设施类

 

 

 

 

 

 

 

 

 

 

 

 

GP-C622Z(六型棚)

23000

2.20%

GP-C832Z(八型棚)

32000

2%

GLP-630(连栋棚)

59000

1.80%

GLP-6330(连栋棚)

85000

1.80%

G SW84系列(连栋棚)

100000

1.80%

玻璃温室

430000

0.15%

温室薄膜(国产)

1650

18%

温室薄膜(进口)

2200

7%

遮阳网、防虫网

1100

10%

菇棚

 

 

彩钢菇棚

100000

0.50%

竹草菇棚

20000

5%

保温膜

1000

16%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农机具综合类

 

 

 

 

 

 

 

 

 

 

 

 

 

 

 

 

 

农用型拖拉机

 

 

14.7千瓦以下

12000元/台套

350元/年

14.7千瓦(含)以上

58.8千瓦以下

100000元/台套

425元/年

58.8千瓦(含)以上

200000元/台套

713元/年

兼用型拖拉机

 

 

14.7千瓦以下

30000元/台套

415元/年

14.7千瓦(含)以上

58.8千瓦以下

150000元/台套

750元/年

58.8千瓦(含)以上

250000元/台套

825元/年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10万元/台套

120元/月

10以上至20万元/台套

130元/月

20以上至30万元/台套

150元/月

30以上至40万元/台套

170元/月

40以上至50万元/台套

200元/月

50以上至60万元/台套

230元/月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60以上至70万元/台套

280元/月

70以上至80万元/台套

300元/月

80以上至90万元/台套

330元/月

90以上至100万元/台套

355元/月

100以上至150万元/台套

465元/月

备注: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渔船综合类

 

 

 

 

 

木质渔船

6000

2.65%

钢木质渔船

7000

2.50%

钢质渔船

12000

2.40%

玻璃钢质渔船

12000

3.10%

标准化渔船

按照合同造价

2.50%

备注:渔船费率指导系数:海洋捕捞渔船1.0;海洋辅助船0.9;河汊、湖泊、滩涂渔船1.8;远洋渔船1.0。实际单位补贴保额按保险标的价值乘以费率系数及年折旧率计算,最高不超过本表上限。

指数类

 

 

 

 

 

 

 

 

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

 

 

 

 

 

 

 

 

青菜

2788元/亩次

10%

 

 

 

 

 

 

 

 

鸡毛菜

1664元/亩次

杭白菜

2375元/亩次

生菜

2605元/亩次

米苋

1969元/亩次

芹菜

3662元/亩次

菠菜

2155元/亩次

蕹菜

2779元/亩次

卷心菜

3220元/亩次

附表2:

农用设施库房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

规模类型

单位保额

单位保费

小型

500万

10000

中型

1200万

20000

大型

3600万

60000

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①小型:农机具存放小于10台的农机库房或年粮食烘干数量小于1000吨的烘干库房。

②中型:农机具存放10-30台的农机库房或年粮食烘干数量1000-3000吨的烘干库房。

③大型:农机具存放大于30台的农机库房或年粮食烘干数量大于3000吨的烘干库房。

附表3:

农业旅游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

规模类型

单位保额

单位保费

小型

1500万

15000

中型

2000万

20000

大型

3000万

30000

特大型

4000万

40000

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①小型:经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或年接待人数小于10000人次;

②中型:经营面积1000-2000平方米或年接待人数10000-20000人次;

③大型:经营面积2001-5000平方米或年接待人数20001-40000人次;

④特大型:经营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年接待人数大于40000人次。

附表4:

南美白对虾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亩

单位保额(上限)

费率

单位保费(上限)

2500

10%

250

附表5: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

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亩

单位保额(上限)

费率

单位保费(上限)

6000

10%

600

附表6: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气象指数

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元/亩

单位保额(上限)

费率

单位保费(上限)

4000

10%

400

附表7:

蔬菜高温气象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保额(上限)

费率

单位保费(上限)

1000

4.8%

48

单位:元/亩

附表8:

务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产业类型

单位保额(上限)

单位保费(上限)

水稻(按亩收费)

510000元/人

14元/亩

水果(按亩收费)

510000元/人

70元/亩

蔬菜(按亩收费)

510000元/人

118元/亩

其他农业产业

510000元/人

240元/人

备注:保障内容包含如下责任。

①意外身故/残疾责任:50万元/人;

②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高温中暑身故责任:20万元/人;

③附加务农人员意外医疗责任:1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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