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关于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索引号:UA13000002021016
- 主题:其他
- 文号:沪奉府办发〔2021〕11号
- 体裁:通知
- 印发时间:2021-09-03
各相关单位:
《奉贤区关于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贤区关于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2021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沪委办〔2021〕8号)、《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1〕5号),在奉贤区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抓手,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2021年10月起,对纳入《上海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的25个行业,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三、改革任务
1.再造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次告知”。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场所、设备、资金、人员、管理制度等为基本单元,对同一行业的全部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网上“智能问答”方式,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2.再造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表申请”。基于集成后的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开发应用智慧填表系统,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动抓取有关信息要素,预填入申请表,再由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充和确认。
3.再造收件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线上开设“一业一证”专栏,线下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优化设置“一业一证”专窗,按照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的要求,实现一个入口、综合收件、统一受理。各审批部门审核过程中有补正材料需求的,原则上线上通过单事项申报入口补正,线下通过专窗补正。
4.再造许可审查程序,实现“一网办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的办理信息,依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查结果汇交后再统一发证。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落实“无科层”审批要求,对简单审批业务,授权受理窗口接件即办;对复杂但高频的审批业务,原则上实行双岗负责、一审一核办结。原则上网上预审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受理时限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时限不超过时限最长的单项许可法定办结时限。
5.再造行业准入证件,实现“一证准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行业综合许可证按照全市统一的样式和制证规范制作,加盖“上海市奉贤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区政务服务办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制证机关,委托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打证、发证、归档及日常管理。
6.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实现“一体管理”。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的行业,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配套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理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四、改革路径
1.确定改革行业牵头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确定本区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目录,并逐行业确定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时间节点:6月底)
2.制定审批监管制度规范。学习借鉴浦东新区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各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明确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以及行业综合监管细则等。(责任单位:各行业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时间节点:9月底)
3.推进系统建设数据共享。根据“一业一证”统一技术标准,基于区级综窗系统或“一件事”系统,5月底前完成“一业一证”系统建设方案的编制。推进区级“一业一证”线下受理模块、业务办理模块、综合打证模块的建设。探索以电子证照为主的电子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模式。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务数据管理中心)、各行业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时间节点:9月底)
4.强化审批监管协同联动。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确保部门协同无缝隙、风险防范无死角。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分类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责任单位:各行业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5.加强改革实施法治保障。行业综合许可证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各行业牵头部门、协同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五、改革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务服务办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具体推进实施的改革工作机制。区政务服务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2.加强推动落实。各行业牵头部门要按照时间表、路线图,制定审批、监管制度规范,有序有力推进改革落地,加大探索创新力度;要与市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特别是涉及市级事权下放的部门,要做好事项下放后的承接工作。
3.加强宣传引导。区政务服务办会同各行业牵头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公布奉贤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等,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做法,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及时回应关切,主动引导预期,切实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附件:奉贤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附件
奉贤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
(第一版)
序号 |
行业名称 |
牵头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互联网 医院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 |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2 |
化妆品 制造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品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收件、受理、发证已下放至区市场监管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1.烫发剂、染发剂制造需办理; 2.烫发剂、染发剂制造以外的非单纯混合分装需办理; 3.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需单独办理锅炉内容的环评手续 |
|||
3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市科委 |
按需办理,待权限下放后实施 |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农业农村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
|||
4 |
便利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5 |
超市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6 |
饭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7 |
小餐饮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8 |
现制现售食品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9 |
烘焙房/ 面包房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0 |
咖啡店/茶馆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1 |
酒吧 |
区市场监管局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12 |
浴场 |
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分局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含有桑拿的均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3 |
健身房 |
区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4 |
美容美发店 |
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理发店、美容店须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5 |
宾馆 |
区文化旅游局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分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排水许可证 |
区水务局 |
从事餐饮活动或者有消毒排水的须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6 |
药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7 |
母婴用品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8 |
消毒产品生产 |
区卫生健康委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待权限下放后实施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1.非单纯混合分装需办理; 2.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9 |
书店 |
区新闻电影办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新闻电影办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区新闻电影办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0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区文化旅游局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化旅游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1 |
电影院 |
区新闻电影办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市电影局、 区新闻电影办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2 |
游乐场 |
区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室内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3 |
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歌舞厅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24 |
游艺娱乐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25 |
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