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区直属公司,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牢固树立绿色、融合、智慧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构建“安全、通达、优质、美观”的农村公路发展新局面,形成上下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工作新局面,为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制度,力求实效。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完善资金投入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路长制等制度,细化实化各项工作举措,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力求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细化区、镇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加强区级统筹指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有序推进本实施方案落地,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三)创新机制,转型发展。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多元融合;坚持智慧发展,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22年,基本建立市、区、镇三级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市、区、镇三级财政投入、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格局。

(二)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落实,管理站规范设置,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

(三)县、乡、村道列养率保持100%,年均专项养护工程按道路总里程比例县道不低于13%、乡、村道不低于8%,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0%。

(四)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农村公路管理科学化,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四、范围定义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纳入由区政府批准的《奉贤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以下统称“农村公路”);市管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其辅道)、村内道路、居民小区内部道路及其它专用通道不属适用范畴。

(一)县道截至2020年底,全区县道总里程427公里,桥梁371座。(每年根据设施量动态更新核定后调整)

(二)乡村道截至2020年底,全区乡村道总里程854公里,桥梁675座。(每年根据市核定设施量动态更新核定后调整)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区级相关部门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全面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强化区级统筹,对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进行绩效管理,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县道区管,乡村道镇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责任制,制定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确保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履职尽责。

1.强化区级主体责任

区交通委是本区农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对全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是本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机构,承担县道的具体管理养护工作,并对乡村道的管养履行行业指导、监管和考核的职能。区交通执法大队主要履行对我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所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路政执法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

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应同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交通委)

2.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要负责落实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工作。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是本辖区乡、村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其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乡村道的具体管理养护工作。

(1)主要负责乡村道养护资金落实、计划执行、应急处置、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配合路政执法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2)充分发挥镇级农村公路管理站作用,强化管理站人员和职责配置,每25-30公里乡村道配备不少于一名农村公路监管员,做到监管无盲区、全覆盖。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人应由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担任。乡村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不得兼职,所有人员应培训上岗。

(3)指导村(居)发挥农民群众积极性,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3.全面推行公路“路长制”工作

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于2021年全面实施并形成长效管理。

落实《上海市奉贤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设立区、镇、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区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委,镇级可设在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村级设在村委会。

(责任部门:区交通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二)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结合农村公路设施量、养护定额和使用状况变化等因素,建立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长效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

1.明确市、区、街镇三级财政出资比例

(1)县道

县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日常养护费按照当年设施量测算相关费用,专项养护工程按照总里程13%的维修率测算相关养护费用,除市下达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2)乡、村道

乡、村道养护费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日常养护费按照当年设施量测算相关费用,年度专项养护工程按照总里程8%的维修率测算相关费用,除市下达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外,区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养护应不低于区和镇政府投入资金总额的50%。

2.明确资金列支途径

区交通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自2022年起,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不在成品油税费转移支付中列支,直接列入区财政预算。

3.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全部用于公路的养护。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区审计局要做好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动配合并接受国家、市、区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区审计局、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4.探索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运用好市级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借助市级建设财力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政策实施,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鼓励将农村公路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收益的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打包运行;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委)

(三)创新农村公路养护长效管理机制

1.深化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进一步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将社会满意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推进市场化,引导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增强设施耐久性和可靠性。(责任部门:区交通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2.加强养护绩效考核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公路服务功能、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其中安全事故发生率、成本控制、日常养护及养护专项工程(含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一次性验收合格、节能减排达标、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5%等内容将作为主要绩效考核指标。

农村公路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养经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3.加强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

本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逐步完善现有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检测,提高设施运行服务水平。落实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4.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农村公路绿色、和谐发展。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示范路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旅游、产业、文体、交通物联、5G智能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特色美丽农村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区级统筹和指导,落实主体责任,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本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二)形成各级联动。形成各级联动工作机制,条块结合,推动长效管理。不断加强农村公路管养的区级统筹和横向联系,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居环境整治等涉农条线工作有机结合。结合村庄规划构建层次清晰、功能完备的农村公路网。深入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活动,严厉处置破坏路域环境行为,实现“建、管、护、运”协调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围绕改革重点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加强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奉贤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区镇两级    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2.奉贤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

 

 

 

 

 

 

 

奉贤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区镇两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序号

权力责任名称

行使  主体

权力责任类别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权力责任事项

1

公路的具体管理

区交通委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级

 区交通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2

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各街镇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镇级

 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3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

区交通委

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区级

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委根据省道规划和区城市规划,并听取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街镇的意见后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

农村公路建设

区交通委

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区级

区交通委应当按照公路专项规划编制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区交通委审核;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区交通委应当负责协调。

5

农村公路废弃

区规划资源部门、区交通委

废弃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区级

区交通委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县道、乡道、村道,在征得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区交通委以及街镇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废弃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6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

区交通委

养护管理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区级

区交通委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7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区人民政府

资金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区级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8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招标投标

区交通委

招标投标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区级

区交通委应当根据养护工程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9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区交通委

技术评定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委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全面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状况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10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

区交通委

养护计划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委应当统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合理确定施工期限,保障养护工程按照计划实施,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11

农村公路管理协同

区交通委

管理协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审批、现场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12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区交通委

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区级

区交通委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
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交通委反映。

13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检测

区交通委、各街镇

桥梁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区级、镇级

区交通委、街镇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区交通委、街镇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负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区交通委、街镇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维修和加固期间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区交通委、街镇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

农村公路标桩、界桩设置

 区交通委

标桩、界桩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区级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划定后,区交通委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

15

加强对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施工的统筹管理

 区交通委

施工统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区级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区交通委,由区交通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施工。

16

农村公路掘路管理

区交通委

掘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区级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交通委交纳掘路修复费一至五倍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7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的设施管理

区交通委

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区级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区交通委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8

农村公路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区交通委

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区级

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经区交通委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9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

区交通委

非公路标志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区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区交通委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0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区交通委

超限运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2.《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区级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区交通委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区交通委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区交通委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超限运输沿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通行安全管理。

21

通过货物运输源头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

区交通委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监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区级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区交通委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超限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22

农村公路有关申请的行政审批

区交通委

行政审批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级

区交通委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23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交通委

应急预案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区级

区交通委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应急措施;需要跨区域统一实施的,应当同时明确联动机制。
区交通委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24

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及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

区人民政府、各街镇

制度建立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区级、镇级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区、街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农村公路专管员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应当与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相衔接。

附件2

奉贤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加快构建“安全、通达、品质、美观”的农村公路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 《上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0〕3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行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沪交设〔2019〕553号)精神,在原《奉贤区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以“四好农村路”和“平安交通”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长效管理机制,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为维护全区农村公路畅通、安全、有序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强化工作举措,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长效管理。实行一路一策,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好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问题。

(三)坚持考核监督、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制度,拓展公众监督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阶段任务和目标

在《奉贤区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已实施)的总体构架下,制定《奉贤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完善“县道区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责任体系。

(一)2018年9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奉贤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精细化管理”长效管理机制,奉贤区出台了《奉贤区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基本覆盖了全区主要公路及部分重要农村公路,实现了对城市主干道及县道的路长制管理。

(二)2020年10月起,在金汇镇、南桥镇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试点,并将路长制纳入各镇“一网统管”平台。

(三)2021年起,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覆盖到区、街镇、村的路长组织体系;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各级路长向社会公示,各级路长全面履行长效管理职责。

(四)2022年起,农村公路路长制各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和常态化,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良好,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目标,建立农村公路基本情况和路长工作档案,实行“一路一档”,同步实施“一路一策”,根据各条道路的治理方案启动相应的管养工作。

四、适用范围

(一)本区农村公路乡道及村道(列入上海市公路设施量范畴)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区农村公路县道的路长制实施方案按原《奉贤区路长制工作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所称镇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区属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工业综合开发区、头桥集团、化工区等辖区内有乡村公路设施量政府部门。

五、组织构架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构架

在原区路长制组织体系的构架下,设立区、镇、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组织体系,形成“区有路政员、镇有专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充分利用区、镇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扩大网格化管理范围,把路长制管理纳入“一网统管”平台,做到网格化巡查农村公路全覆盖。

1.区级路长:设立区农村公路总路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立区农村公路区级路长,由区交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区级设立路政员,由区交通委执法大队落实人员专门对接,加强对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

2.区级农村公路办公室:成立区级农村公路路长办公室。区农村公路路长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委,主任由区交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交通委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文化旅游局、应急管理、绿化市容局、城运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镇级路长:镇级路长设镇总路长及镇分路长。各镇镇级总路长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分路长由镇总路长指定,下设农村公路专管员,专管员由镇级公路管理站相关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每名专管员负责道路里程25-30公里左右。各镇要足额保证镇级管理站的运行及人员经费,确保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正常开展。

4.村级路长:各建制村设立村级路长及护路员。村级路长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护路员由村级路长指派,也鼓励各村招募“民间路长”,担任护路员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区级路长及路政员

总路长: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的总负责人,负责推行本区农村公路“建管护运”的组织、协调、考核及资金落实。

区级路长:为本区县道“建管护运”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负责落实总路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路政员: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路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参加新修、改建农村公路路产验收交接工作;组织、参与对乡村公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镇级路长和专管员

镇总路长:为辖区内乡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区级路长及区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镇分路长: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指导和落实辖区内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开展,对接区级路长做好相关工作。

专管员:专管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路况巡查、病害隐患排查、路域环境巡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并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各镇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予以分类处置。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3.村级路长和护路员

村级路长:负责村域内村内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协助镇级路长开展本村内农村公路的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配合协调区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对村域内县道的管理事务;配合推动爱路护村规民约的宣传普及,促进形成全民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完成上级路长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护路员:主要协助村路长开展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宣传;开展日常巡查、群防群治,共同维护公路安全畅通;了解和掌握村情民意,及时向村路长报告涉路安全信息;协助村路长做好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六、工作流程

(一)巡视检查

1.日常巡查:日常巡查由专职网格员负责,并按照其工作基础网格对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进行巡查。

2.专管员巡查:每周全覆盖一次。

3.路长巡查:各级路长对责任路段开展的巡查,区级路长每年应定期开展抽查,镇级路长应组织相关人员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路长应组织相关人员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4.各级路长应对路况较差的路段或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应加密巡查频次。

5.各镇应建立路长制工作日志,对巡查及处置情况做好记录。

(二)前端处置和流转派单

1.“一网统管”基础网格内的路段,其责任网格人员按照各镇“一网统管”的处置流程实施。

2.各级路长或相关人员巡视发现的问题,属于各自职责范围的简单事项,应进行前端处置,完成后做好路长制工作日志记录,不再进入“一网统管”处置流程。

3.需区、镇其它部门处置的问题,由各级路长报镇农村公路专管员受理后,统一上传各镇城运中心平台(原网格化平台),按各镇“一网统管”的处置流程实施。

4.责任不清的疑难问题由镇级路长组织甄别后明确处置归属。

(三)协调处置

1.处置单位按照道路管理职责和网格化处置流程完成处置。

2.相关责任部门对路长反馈的问题要落实到责任人,并限期处置完毕。

3.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镇级路长和专管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

(四)监督反馈

1.处置单位完成问题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情况反馈至镇城运中心平台(原网格化平台)。

2.对于不能按规定处置的问题,处置部门要及时反馈至各级路长,督促整改落实。

3.各级路长或专管员、网格员应对处置单位的处置情况进行回访检查,确认处置完成。

(五)考核评估

1.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每月对各级路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

2.区级路长制办公室每年对各镇路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制定出台实施计划方案,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的保障力度。各级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路长制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区、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路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路长制履职督查,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人员和资金投入的工作保障机制,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工作有经费。

(三)强化督导考评。农村公路管理推行路长制作为重要工作将列入“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督导考评工作。区交通委要对各镇路长制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镇开展路长制工作。加强对专管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专管员进退机制。建立路长制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对推进工作优秀的路长级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

(四)创新技术应用。加快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运用在线监控、自动化监测、5G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推广低成本、简单高效的养护技术及标准化养护手段,提升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全面推行路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路、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在农村公路醒目位置设立公路路长制公示牌,对公路概况、路长及专管员名单、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基层群众力量,如村委会、离退休干部、民间志愿者组织,积极主动做好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建设方面的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保护,为农村公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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