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落实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4
  • 索引号:UA09000002025026
  • 主题:工商
  • 文号:沪奉府办发〔2025〕3号
  • 体裁:通知
  • 印发时间:2025-02-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奉贤区落实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贤区落实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沪发改营商〔2024〕15号),现就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查什么”“怎么查”“查得好”三方面着手,整体推进重点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的完善突破,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用2-3年时间,实现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提升企业感受度。

二、总体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出发,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统一工作规范。明确政策口径和工作要求,配合完善本市“两库两清单”(两库:检查事项库、检查对象库。两清单:“无感监管”对象清单、“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建设,细化各部门(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的操作方案,推进工作落实,有效破解“重复查、多头查”这一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老大难”问题。二是用好技术赋能。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对企业进行风险综合画像,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技术手段,推行远程监管、无感监测等非现场检查,降低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全面应用检查码,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纳管,有效破解“随意查”问题。三是强化协同联动。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对各类各级检查计划实施统筹,确保“先计划后检查”,在此基础上推进精简检查和促进跨部门联合检查。通过部门协同市区联动,实现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减量提质不扰企。

三、适用范围

(一) 定义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对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实施的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进行的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二) 涉企行政检查分类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检查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二是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三)不纳入本次规范范围

对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水质取样抽检、企业在外运营车辆和船舶抽检等抽查抽检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四、具体内容

(一)配合建立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库。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条线要求,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并通过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检查事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梳理本行业领域的检查事项,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形成检查事项库。未经备案的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市级条线统一部署,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行政检查事项库模块中认领本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以此为依据开展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配合完善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条线要求和管理需要,对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进行完善。如发现“无证无照”的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入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和综合画像,为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其他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的行政检查计划,并做好备案工作。对不特定检查对象的涉企检查、入企巡查按照“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明确检查方案,可以不确定抽查比例。(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健全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机制。

一是建立联合检查协同机制。鼓励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执法部门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相同检查对象一个月内其他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填报理由。各执法部门内设机构的检查可参照本条由系统撮合开展合并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由区数据局(区政务服务办)统筹负责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领域、本区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行业领域、“一业一证”行业领域、相对集中处罚领域中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细化具体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依托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检查码”的申请与行政检查结果的录入。具体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细化产生方式包括:线下部门协商;依托区级监管平台会商;申请应用市级综合监管运行管理平台。区数据局统筹负责区级监管平台与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对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联合检查计划,依托本区“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双随机”抽取形成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任务,并申请“检查码”与行政检查结果录入。(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各执法部门要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出示检查码,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对检查对象库中没有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并及时将摸底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库,如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进行行政检查。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强化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对高评级企业不检查或少检查,对低评级企业严检查和多检查。一是按细分领域建立检查对象的评价模型,制订升降级规则,对检查对象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二是对检查对象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等,实现差异化精准检查。三是对所有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三类分类,对中低风险检查事项制订检查频次压减方案。(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落实“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列入“无感监管”对象清单的企业以及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之外,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委托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开展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日常行为的规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行政监管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第三方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建议。协助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企业明示属于推荐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应当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条款。(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八)开展合规指导。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开展合规指导。通过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九)细化操作方案。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 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九个执法领域应根据市级部门的实施方案,及时形成本部门的细化操作方案。其他执法部门可参考《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制定本部门的操作细则。(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交通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健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能力和水平,解决好检查手势不统一等问题。

(三)加强数据归集共享。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

(四)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自动共享、问题闭环处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五)建立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区司法局牵头对本区的计划统筹、部门协同、抽查比例、问题发现、执法衔接、合规指导等方面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分析,优化完善行政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

六、时间节点

1.出台细化方案。2025年3月底前,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九个执法领域,根据市级条线的实施方案,形成本部门的操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实施。2025年1月,启动实施优化涉企行政检查。

3.开展评估考核。2025年11-12月,区司法局牵头,对各部门的年度行政检查开展效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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