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沐浴行业合规经营,推动沐浴场所有序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相关工作要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现予印发,提倡和引导相关经营者使用。

附件:《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

表1:卫生许可-沐浴场所

企业
所处阶段

法律总体要求

工作步骤

常见问题及解答

其他依据

问题

解答

准入阶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前期准备阶段

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有什么经营范围限定吗

须有洗浴服务等经营范围。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3〕3号)

选址

沐浴场所选址有什么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不得设立在自然疫源地;
3.远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与暴露垃圾堆、旱厕、粪坑等病媒生物滋生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的条件。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GB 37489.1-2019)

服务指导

对于房屋选址及屋内设置不清楚,是否可以请审核人员提前指导服务

可以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审核人员对拟设沐浴场所的公共场所提出指导意见。

房屋要求

房屋布局有什么要求吗

1.应设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他辅助用房,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
2.设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池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连通;
3.不宜设在地下。

沐浴区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1.应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m;
2.宜设置淋浴隔断;
3.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4.淋浴区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区。

更衣室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1.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备。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2.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霉、防水材料;
3.淋浴室与更衣室的使用面积之比,宜采用1.0~0.9;
4.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走道宽度不小于1.5m;
5.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清洗消毒间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1.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2.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消毒剂专用库房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1.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
2.墙面、地面、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3.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对场所内的暖通空调有要求吗

1.沐浴区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2.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
3.消毒剂专用库房、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排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2次/h;
4.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对场所内的给水排水有要求吗

1.浴池池水处理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
2.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对场所内的电气有要求吗

1.应符合JGJ16的要求;
2.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行政许可申请阶段

资料准备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可告知承诺);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可告知承诺);
6.主要卫生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7.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8.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3〕3号)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在哪里做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材料中的“可告知承诺”是什么意思

1.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2.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3〕3号)

检测报告还没拿到,可以来办证吗

可以,即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在哪里申请新证

线上: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页提交申请材料;
线下: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奉贤区政务服务中心C幢2楼产业服务大厅C201-C215号窗口递交材料。

提交材料齐全后,多久可以拿证

本事项承诺当场办结,送达期限为10天(工作日)。

经营阶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变更

营业执照名称变了,要怎么办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包括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换了,要怎么办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包括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路名变了,要怎么办

经营场所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包括个体工商户)。

店换了个门面,要怎么办

经营场所地址(迁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原本的经营项目是公共浴室,现在要增加一个足浴,要怎么办

经营项目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变更要交什么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等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延续

几年要延续一次呢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需要提前多久来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换证)要交什么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交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5.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材料中的“可告知承诺”是什么意思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延续的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材料。

检测报告还没拿到,可以来办证吗

可以,即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补证

卫生许可证丢了怎么办

申请补证即可,卫生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

停止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注销

注销卫生许可证需要如何办理

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以及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表2:营业管理

涉及领域

法律总体要求

管理类别

管理项目

常见问题及解答

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其他依据

问题

解答

卫生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沐浴场所日常卫生管理

证照管理

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可以营业

沐浴场所必须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后才可以对外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检测及公示管理

卫生许可证是否需要公示

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九条                                              

多少时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检测报告是否需要公示

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如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卫生检测工作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条

人员管理

谁负责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在试用期间是否需要办理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后是否就不需要培训相关卫生知识了

场所应该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场所日常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上岗后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以外每年还应接受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如何开展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可以自行开展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登录随申办APP,在随申办中查找“奉贤旗舰店”,点击旗舰店里“健康贤城”的“卫生健康服务”栏目,再选择“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参加培训后考试合格即可获得培训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管理

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有何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具体操作要求可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五条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管理

对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公共场所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挪作他用,消毒间、布草间类放置杂物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消毒程序正确且操作按程序进行,使用有效消毒药品,设有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具体操作要求可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                         

档案管理

沐浴场所需要建立哪些卫生档案

具体包括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空调等清洗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记录,消毒剂的索证资料、相关制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6号)第六条                                              

沐浴场所控烟管理

控烟场所

沐浴场所的室内区域是否可以吸烟

不可以,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沐浴场所的室内区域(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区等)严禁吸烟,且电子烟同样纳入管控范围。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6号)第九条                                            

控烟管理

沐浴场所作为法定控烟场所应当履行哪些控烟义务

禁止吸烟所在单位应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顾客在禁烟区域吸烟,沐浴场所应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劝阻,若顾客不听劝阻,可引导其至合规的室外吸烟点(如有),或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未履行劝阻义务的,场所可能面临两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6号)第八条                                            

沐浴场所的顾客如需要吸烟如何解决,室外区域设置吸烟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沐浴场所所在单位可以在室外区域设置吸烟点,但设置吸烟点时需要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七条                                                    

沐浴场所传染病防治管理

传染病防治管理

沐浴场所需重点管控哪些卫生要素以符合标准规范、实现合规营业?若违规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沐浴场所需重点落实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这四个卫生要素的管控,应当采取措施,使得沐浴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若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十六条

沐浴场所病媒生物防治管理

病媒生物管理

沐浴场所应如何落实病媒生物防控与废弃物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0号)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四条

沐浴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只针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沐浴场所)

卫生检测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需要卫生检测

也需要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也需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的。

 

如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工作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条

日常卫生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哪些卫生问题是不允许的

有以下几种状况:
1.空调机房未保持清洁、干燥;
2.冷却(加热)盘管出现积尘和霉斑;
3.凝结水盘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未保持通畅;
4.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5.风管管体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6.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有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
7.加湿、除湿设备有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日常运行卫生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风管管体有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或者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或者排泄物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未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的;
(四)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清洗、消毒管理

集中空调的各个部件的清洗要求是怎样的

集中空调各个部件的清洗的要求并不相同,清洗方式和清洗期限都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要求可参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定期清洗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五条

当卫生检测指标不合格时场所该如何处理

卫生检测指标不合格时分两种情况,致病微生物不合格的要求清洗、消毒,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合格的只要清洗,但两者都有时限规定,而且在清洗、消毒后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清洗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又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档案管理有什么要求,是不是和公共场所的档案管理一致;未建立档案会有何后果

档案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清洗、消毒记录,保管期至少为四年。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九条

沐浴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只针对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沐浴场所)

检测、清洗、消毒管理

浴室用水是二次供水,这方面有什么要求

上海市对二次供水有相关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的;
(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的;
(三)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如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

是否可以自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可以,但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备案。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八条

人员管理

自行清洗、消毒,对人员有哪些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消毒剂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对消毒剂的规定

在购买消毒剂时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档案有哪些要求呢

档案要求卫生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水质检测记录、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卫生管理档案应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市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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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

沐浴场所营业执照的登记及公示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5.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6.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7.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8.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人员管理

对人员的要求

1.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制度管理

对食品安全制度的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7)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置制度;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及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食品安全

对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1.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2.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4.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
5.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餐饮服务卫生通用规范》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销售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场所卫生

餐饮场所卫生有哪些要求

1.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2.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餐饮服务设施、设备;
3.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1.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

电梯、锅炉有哪些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并开展培训考核,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应当办理登记方可继续使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能效测试,对燃烧器进行检查;电梯应当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且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海智慧电梯码、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确保不被遮挡;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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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沐浴场所要张贴哪些警示标识

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安防要求

沐浴场所对安防有哪些规定

沐浴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沐浴场所建议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沐浴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给予行政处罚。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的,给予处罚,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沐浴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责令停业整顿。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未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沐浴场所有留宿业务的应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参照旅馆业相关接受公安机关管理,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场所负责人进行处罚。

 

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3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第三十二条

消防审批

安全检查

开业前应向消防部门申请安全检查吗

不需要,申请人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消防安全

沐浴场所在装修阶段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建筑与装修规范



1.材料防火性能:装修装饰材料需达到防火等级 B1 级以上(难燃材料),部分材料按照相应设计规范需达到A级。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如聚苯乙烯泡沫),冷库等特殊区域需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2.防火分隔与疏散设计:建筑内部需通过防火墙、防火门等实现防火分区,地上与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需独立设置并严格分隔。疏散通道宽度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至少设置 2 个独立安全出口,严禁在通道内堆放杂物;
3.电气系统安全: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管保护,配电箱需安装短路、过载保护装置。浴霸、电加热设备等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潮防漏电产品,并由专业电工安装。

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营业期间涉及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应条款的,将会受到临时查封、停止使用以及罚款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消防设施配置

1.强制安装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如桑拿房、蒸汽房)需按规范设置。消火栓系统需确保水压充足,水枪、水带配置齐全。
2.便携式灭火器材:每层需按面积配置足量灭火器(如 ABC 类干粉灭火器),重点区域(如配电室、厨房)需增加配置。

施工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管控: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需提前向消防部门备案,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现场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严禁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施工期间需与营业区域完全隔离;
2.施工安全检查:施工单位需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清理易燃废料,确保消防设施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

验收与备案

1.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如单体建筑面积>1000㎡的洗浴场所)需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设计图纸、材料防火性能证明等文件;
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需通过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沐浴场所在营业阶段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日常运营管理

1.消防设施维护:每月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全面维护并出具报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需 24 小时正常运行,损坏需在 24 小时内修复。
2.动火作业限制:营业期间严禁动火作业,确需施工的需停业并采取严格防火措施。日常维修需使用非明火工具,如电钻等,作业区域需配备灭火器。

人员管理与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明确各岗位消防职责;
2.员工培训与演练:新员工需接受岗前消防培训,内容包括灭火器使用、疏散引导等。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演练,模拟火灾场景测试应急预案有效性;
3.顾客安全提示:在入口、更衣室等显著位置张贴防火须知,提示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等。

风险排查与隐患整改

1.定期自查机制:每日开展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设备、消防通道),每周进行全面检查,每月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隐患需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需停业整顿直至达标;
2.专项整治重点:奉贤区针对洗浴场所的高频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包括:保温材料是否合规、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安全出口是否锁闭、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燃气使用是否规范(如气瓶存放、软管老化)。

应急管理与联动

1.应急预案制定:需涵盖火灾报警、人员疏散、初期扑救等流程,明确各岗位应急职责,并定期更新;
2.微型消防站建设: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需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防护服、破拆工具等装备,确保 3 分钟内响应火灾;
3.与消防部门联动: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需将场所基础信息录入 “上海市消防物联网管理平台”,并安装消防物联网系统,配合消防部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

建立消防档案

1.收集并保存消防设计图纸、验收报告、巡查记录、培训资料等,以备检查;
2.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需委托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协助整改复杂隐患。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及封堵要求

1.建筑内上、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当确需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且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为防止火灾通过各类竖井垂直蔓延,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部位不应开裂、脱落;
3.不应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内堆放可燃物。

疏散楼梯间设置要求

1.设有洗浴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2.设有洗浴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5.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6.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使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在醒目位置和每个包间房门的背面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8.场所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门口和疏散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应急安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9.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洗浴场所应当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保证火灾时未及时疏散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时间等待救助;
10.场所休息厅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等人员逃生辅助设备,强光手电每8人不得少于一个,每个床位配备1具防毒面具;设有包间或住宿性质的房间应当按照核定人数配备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1.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2.场所地面应铺设地砖或木地板,避免使用地毯;休息厅和包房使用的窗帘、沙发布等应当经过阻燃处理;
3.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室外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4.地下一层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注: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6.首层、二层、三层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四层及四层以上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其他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1.不应在沐浴场所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沐浴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沐浴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
4.沐浴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5.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沐浴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沐浴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7.沐浴场所人员密集,人员组成复杂,为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8.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9.为避免火灾在不同厅、室之间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蔓延,沐浴场所内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的有关要求;
11.设置在人民防空工程部位的沐浴场所,应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12.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消防设施

开业以后哪些是必须的消防设施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1.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若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25,若场所消防隐患被判断为重大火灾隐患,将进行政府挂牌督办,并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25)

防烟排烟系统设置要求


1.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烟气不致侵入疏散楼梯、避难层(间)内;
场所内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2.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烟气蔓延,便于扑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沐浴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沐浴场所;
(2)沐浴场所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3)沐浴场所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4)中庭以及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场所的空间净高分别小于等于3m、大于3m但小于等于6m、大于6m时,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分别为500m2、1000m2、2000m2,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分别为24m、36m、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为75m);
4.排烟窗窗体组件应无变形、缺损,窗扇开启方向上不应存在影响完全开启的障碍物,窗口两侧不应存在影响烟气流通的障碍物;
5.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格栅、盖板等组件应完好;消防联动控制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控制模块处于工作状态;其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与可燃构件的隔热措施应完好;
7.排烟风管应无变形、破损,与可燃构件之间的隔热措施应完好,风管上无堆放、敷设其他物品、管线等;
8.成组布置的挡烟垂壁不应存在局部缺损,挡烟垂壁上部不应存在便于烟气流通的开口部位、孔洞等,翻转式、垂直下降式垂壁的下行方向及周围不应存在影响其动作的障碍物;
9.具有远距离手动执行机构的排烟窗,检查其操作应灵活、应能完全开启排烟窗;具有自动控制开启功能的排烟窗,应模拟产生自动开启条件,检查排烟窗能否自动开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要求、信号反馈是否正确等
10.排烟风机应具备以下功能:
(1)手动启动功能。将风机控制柜的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按下风机控制柜面板上“启动”按钮,现场观察风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转应顺畅、控制柜面板指示灯显示应正确;风机运行信号应能正确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用纸张测试风向,风机应向外排烟;按下“停止”按钮,风机应能停止工作、停机信号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2)排烟口联锁启动功能。确认风机控制柜的转换开关置于“自动”状态,手动打开任意一个排烟阀(口),现场查看排烟阀控制模块动作信号灯应点亮;在风机房查看,风机应自动启动,在消防控制室查看,相关信号应能正确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手动关闭排烟风机进风侧排烟防火阀,观察风机是否能自动停止,相关信号是否能正确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火灾探测联动启动功能。确认风机控制柜的转换开关置于“自动”状态,模拟防烟分区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查看电动挡烟垂壁能否自动释放,释放后形成的防烟分区是否严密;查看排烟口是否能自动完全开启;风机能否自动启动,相关信号显示、反馈是否正确。

沐浴场所的灭火器配置

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桑拿洗浴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2.室内每15m²应至少配备一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沐浴场所,应在下列部位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2.疏散走道;
3.洗浴场所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洗浴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洗浴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安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拐角处等部位应设置规格为85㎝×30㎝的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6.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7.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8.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9.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0.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烟草专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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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

场所内是否可以售卖香烟

含烟草销售的沐浴场所,还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管局或者由市场监管局根据烟草专卖局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4.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

证照公示

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公示吗

须将信息公示栏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标志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烟草销售

烟草销售有哪些要注意的方面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指引说明

1. 本指引是引导沐浴场所依法合规经营的重点内容,其中未尽事宜,沐浴场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指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沐浴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 本指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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