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的通知
- 体裁: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1-06
- 文号:沪奉卫〔202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沐浴行业合规经营,推动沐浴场所有序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相关工作要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现予印发,提倡和引导相关经营者使用。
附件:《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奉贤区沐浴场所依法经营指引(2025版)
表1:卫生许可-沐浴场所
企业 |
法律总体要求 |
工作步骤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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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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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阶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前期准备阶段 |
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
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有什么经营范围限定吗 |
须有洗浴服务等经营范围。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选址 |
沐浴场所选址有什么要求 |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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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导 |
对于房屋选址及屋内设置不清楚,是否可以请审核人员提前指导服务 |
可以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审核人员对拟设沐浴场所的公共场所提出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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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要求 |
房屋布局有什么要求吗 |
1.应设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他辅助用房,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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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区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
1.应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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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
1.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备。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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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间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
1.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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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专用库房有什么细化要求吗 |
1.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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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内的暖通空调有要求吗 |
1.沐浴区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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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内的给水排水有要求吗 |
1.浴池池水处理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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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内的电气有要求吗 |
1.应符合JGJ16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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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行政许可申请阶段 |
资料准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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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在哪里做 |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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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材料中的“可告知承诺”是什么意思 |
1.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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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还没拿到,可以来办证吗 |
可以,即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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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申请新证 |
线上: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网页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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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齐全后,多久可以拿证 |
本事项承诺当场办结,送达期限为10天(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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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阶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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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营业执照名称变了,要怎么办 |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包括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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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换了,要怎么办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包括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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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路名变了,要怎么办 |
经营场所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包括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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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换了个门面,要怎么办 |
经营场所地址(迁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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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经营项目是公共浴室,现在要增加一个足浴,要怎么办 |
经营项目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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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要交什么材料 |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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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
几年要延续一次呢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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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前多久来延续 |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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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换证)要交什么材料 |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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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材料中的“可告知承诺”是什么意思 |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延续的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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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还没拿到,可以来办证吗 |
可以,即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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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补证 |
卫生许可证丢了怎么办 |
申请补证即可,卫生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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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注销 |
注销卫生许可证需要如何办理 |
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以及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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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营业管理
涉及领域 |
法律总体要求 |
管理类别 |
管理项目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
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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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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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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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日常卫生管理 |
证照管理 |
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可以营业 |
沐浴场所必须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后才可以对外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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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
检测及公示管理 |
卫生许可证是否需要公示 |
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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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九条 |
多少时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检测报告是否需要公示 |
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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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卫生检测工作 |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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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条 |
人员管理 |
谁负责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在试用期间是否需要办理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后是否就不需要培训相关卫生知识了 |
场所应该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场所日常卫生管理; 从业人员上岗后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以外每年还应接受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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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如何开展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
可以自行开展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登录随申办APP,在随申办中查找“奉贤旗舰店”,点击旗舰店里“健康贤城”的“卫生健康服务”栏目,再选择“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参加培训后考试合格即可获得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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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十四条 |
公共用品用具管理 |
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有何要求 |
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具体操作要求可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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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五条 |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管理 |
对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
公共场所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挪作他用,消毒间、布草间类放置杂物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消毒程序正确且操作按程序进行,使用有效消毒药品,设有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具体操作要求可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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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 |
档案管理 |
沐浴场所需要建立哪些卫生档案 |
具体包括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空调等清洗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记录,消毒剂的索证资料、相关制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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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6号)第六条 |
沐浴场所控烟管理 |
控烟场所 |
沐浴场所的室内区域是否可以吸烟 |
不可以,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沐浴场所的室内区域(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区等)严禁吸烟,且电子烟同样纳入管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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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6号)第九条 |
控烟管理 |
沐浴场所作为法定控烟场所应当履行哪些控烟义务 |
禁止吸烟所在单位应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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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顾客在禁烟区域吸烟,沐浴场所应如何处理 |
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劝阻,若顾客不听劝阻,可引导其至合规的室外吸烟点(如有),或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未履行劝阻义务的,场所可能面临两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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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6号)第八条 |
沐浴场所的顾客如需要吸烟如何解决,室外区域设置吸烟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沐浴场所所在单位可以在室外区域设置吸烟点,但设置吸烟点时需要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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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十七条 |
沐浴场所传染病防治管理 |
传染病防治管理 |
沐浴场所需重点管控哪些卫生要素以符合标准规范、实现合规营业?若违规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
沐浴场所需重点落实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这四个卫生要素的管控,应当采取措施,使得沐浴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若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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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十六条 |
沐浴场所病媒生物防治管理 |
病媒生物管理 |
沐浴场所应如何落实病媒生物防控与废弃物管理要求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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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沐浴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只针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沐浴场所) |
卫生检测管理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需要卫生检测 |
也需要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也需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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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工作 |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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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条 |
日常卫生管理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哪些卫生问题是不允许的 |
有以下几种状况: |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日常运行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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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二条 |
清洗、消毒管理 |
集中空调的各个部件的清洗要求是怎样的 |
集中空调各个部件的清洗的要求并不相同,清洗方式和清洗期限都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要求可参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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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五条 |
当卫生检测指标不合格时场所该如何处理 |
卫生检测指标不合格时分两种情况,致病微生物不合格的要求清洗、消毒,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合格的只要清洗,但两者都有时限规定,而且在清洗、消毒后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清洗的处罚)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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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八条 |
档案管理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档案管理有什么要求,是不是和公共场所的档案管理一致;未建立档案会有何后果 |
档案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清洗、消毒记录,保管期至少为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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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九条 |
沐浴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只针对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沐浴场所) |
检测、清洗、消毒管理 |
浴室用水是二次供水,这方面有什么要求 |
上海市对二次供水有相关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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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
可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中查找检验机构(https://xk.scjgj.sh.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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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条 |
资质管理 |
是否可以自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
可以,但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备案。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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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八条 |
人员管理 |
自行清洗、消毒,对人员有哪些要求 |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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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二条 |
消毒剂管理 |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对消毒剂的规定 |
在购买消毒剂时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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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档案管理 |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档案有哪些要求呢 |
档案要求卫生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水质检测记录、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卫生管理档案应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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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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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 |
沐浴场所营业执照的登记及公示 |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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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
人员管理 |
对人员的要求 |
1.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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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
制度管理 |
对食品安全制度的要求 |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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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
食品安全 |
对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
1.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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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
场所卫生 |
餐饮场所卫生有哪些要求 |
1.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
1.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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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特种设备 |
电梯、锅炉有哪些要求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并开展培训考核,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
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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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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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
沐浴场所要张贴哪些警示标识 |
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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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安防要求 |
沐浴场所对安防有哪些规定 |
沐浴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沐浴场所建议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沐浴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给予行政处罚。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的,给予处罚,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沐浴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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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十五条 |
消防审批 |
安全检查 |
开业前应向消防部门申请安全检查吗 |
不需要,申请人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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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消防安全 |
沐浴场所在装修阶段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
建筑与装修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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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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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配置 |
1.强制安装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如桑拿房、蒸汽房)需按规范设置。消火栓系统需确保水压充足,水枪、水带配置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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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要求 |
1.动火作业管控: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需提前向消防部门备案,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现场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严禁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施工期间需与营业区域完全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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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与备案 |
1.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如单体建筑面积>1000㎡的洗浴场所)需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设计图纸、材料防火性能证明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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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在营业阶段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
日常运营管理 |
1.消防设施维护:每月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全面维护并出具报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需 24 小时正常运行,损坏需在 24 小时内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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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与培训 |
1.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明确各岗位消防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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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排查与隐患整改 |
1.定期自查机制:每日开展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设备、消防通道),每周进行全面检查,每月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隐患需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需停业整顿直至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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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与联动 |
1.应急预案制定:需涵盖火灾报警、人员疏散、初期扑救等流程,明确各岗位应急职责,并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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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档案 |
1.收集并保存消防设计图纸、验收报告、巡查记录、培训资料等,以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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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及封堵要求 |
1.建筑内上、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当确需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且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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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间设置要求 |
1.设有洗浴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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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
1.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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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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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消防设施 |
开业以后哪些是必须的消防设施 |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
1.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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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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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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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的灭火器配置 |
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桑拿洗浴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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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应在下列部位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1.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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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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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 |
场所内是否可以售卖香烟 |
含烟草销售的沐浴场所,还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管局或者由市场监管局根据烟草专卖局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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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条 |
证照公示 |
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公示吗 |
须将信息公示栏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标志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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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四条 |
烟草销售 |
烟草销售有哪些要注意的方面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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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说明
1. 本指引是引导沐浴场所依法合规经营的重点内容,其中未尽事宜,沐浴场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指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沐浴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 本指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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