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体裁: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3-13
- 文号:沪奉卫〔2026〕1号
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
现将《奉贤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奉贤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发办〔2024〕48号)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沪卫人口〔2025〕12号)等要求,结合奉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的,在奉贤区已办理户籍登记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和之前出生在2025年1月1日时未满3周岁的。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确定孩次。
二、补贴标准
按照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即每孩每年3600元,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三、资金来源
1、中央资金。按照国家标准的85%予以补助;
2、市级资金。剔除中央资金外,剩余15%的资金,由市级、区级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即市级财政按照国家标准的7.5%予以补助;
3、区级资金。剔除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外,剩余7.5%区级承担部分由区镇两级按1:1承担(含西渡街道、头桥街道和海湾旅游区);奉浦街道、金海街道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申请时间
补贴申领人应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
(一)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
(二)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
续领申请应在首次申请后的连续年度分别提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育儿补贴。
五、申领程序
补贴应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对婴幼儿行使抚养义务。具体如下:
(一)提交申请
申领人主要通过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特殊情形的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海湾旅游区管委会现场协助申请。
申请时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以及可体现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是婴幼儿亲生父母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离婚法律文书(体现儿童抚养权页)。申请人是婴幼儿养父母的,需提交收养证。申请人是其他监护人,需提交相关监护授权等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申请续领时,如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参照上述要求补充提交新材料。
(二)资格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应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海湾旅游区管委会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资格确认意见。
(三)特殊情形
1.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户籍发生迁移的,户籍迁出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按照迁出前户籍所在地政策办理;户籍迁出后提出的申请,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2.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但尚未申领本年度补贴的,可申领当年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若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可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终止领取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育儿补贴,并追回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父母或监护人遗弃婴幼儿的;冒领育儿补贴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形。
六、补贴发放
补贴按年计发。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补贴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补贴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
七、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保障、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补贴的初审、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补贴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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