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的通知
- 体裁: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0-17
- 文号:沪奉卫〔2025〕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口腔医疗服务秩序,提升口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口腔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相关工作要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现予印发,提倡和引导相关经营者使用。
附件:《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奉贤区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执业指引(2025版)
表1-1:许可-口腔医院类
表1-2:许可-口腔门诊部类
表1-3:许可-口腔诊所类
表2:执业管理
企业 |
法律总体要求 |
工作步骤 |
常见问题及解答 |
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
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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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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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医疗证件管理 |
是否可以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出租给他人 |
不可以,医疗机构、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申请、备案机关进行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机构资质管理 |
口腔诊所备案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不一致,会如何处理 |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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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 |
机构自查自纠要做些什么 |
1.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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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在法定范围内执业” |
1.执业场所不超出范围,在登记注册的场所执业,变更执业地点,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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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有口腔种植资质是否就可以开展口腔种植手术 |
医疗机构无口腔种植诊疗科目或未进行口腔种植技术备案,即使医师有口腔种植资质,医疗机构也属于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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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管理 |
人员入职或离职要注意什么 |
1.入职人员查验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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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
1.无任何资质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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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管理其他需要注意点 |
1.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应当在本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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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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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医师有什么特殊要求 |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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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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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限制类技术管理 |
口腔诊疗机构常见的限制类技术有什么 |
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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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复杂口腔种植技术有什么要求吗 |
一级医疗机构仅能开展简单种植技术,即无需在手术区进行特殊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者;而口腔复杂种植诊疗技术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具有高年资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本机构医师方能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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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哪些 |
可以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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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有什么要求 |
口腔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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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疗机构常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需要符合什么标准 |
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体层摄影、口腔CBCT设备需要配备大领铅橡胶颈套,可以选配铅橡胶帽子,防护要求需要符合GBZ130-2020的防护标准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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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疗照射有什么要注意的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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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 |
口腔器械处理基本原则有哪些 |
1.口腔器械应一人一用一消毒和(或)灭菌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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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器械处理房屋设置有什么要求 |
1.诊疗区域与器械处理区(消毒室)分开,有独立器械处理区(消毒室)或消毒灭菌器械物品由消毒供应中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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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器械的包装封包要求有哪些 |
1.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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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灭菌器的监测要求有哪些 |
1.物理参数监测:每一灭菌周期应监测物理参数,并记录工艺变量;工艺变量及变化曲线应由灭菌器自动监控,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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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时索证要求有哪些 |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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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医疗污水 |
用含氯消毒剂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时,需要注意什么 |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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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
医废处置 |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做好哪些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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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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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工具应符合哪些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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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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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包括哪些内容,需保存多长时间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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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病历管理 |
病历书写有什么基本要求 |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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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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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应当什么时候书写 |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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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否需要医生手写签名 |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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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保管患者的门诊病历 |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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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保管病历的期限是多久 |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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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以随时修改病历吗 |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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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病历有什么特殊要求 |
除了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外,口腔种植专科病历中有患者和医师签署的种植治疗同意书,应有放射影像资料评估和诊断结果、血常规等检验报告、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含追溯标签、条形码)、手术记录、治疗记录、复诊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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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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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
纠纷管理 |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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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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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有人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做 |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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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的封存或者启封需要注意什么 |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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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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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需要做什么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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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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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信息公示 |
信息公示应该公示哪些内容 |
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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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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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发布 |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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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说明
1. 本指引是引导社会办口腔医疗机构合规开展执业活动的重点内容,其中未尽事宜,口腔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指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口腔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 本指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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