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9
  • 索引号:UD23000002025025
  • 主题:其他
  • 文号:奉应急管〔2025〕39号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25-09-01
  • 失效日期:2027-08-31
  • 印发时间:2025-07-09

 各镇、街道、海湾旅游区、相关区属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财政(财务)部门,区应急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现将《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区应急局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报告人或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意愿,按规定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本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分级奖励。区应急局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计划的重点单位、核发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局根据查处情况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事项由各镇、街道以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单位根据区应急局查处情况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事项只奖励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情形和行为包括: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不包含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但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其他安全生产重点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举报事项内含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提供举报事项的相关线索;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采用实名或隐名举报的。

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聘请或者通过协议约定负有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职责的人员以及在监管执法中聘请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

(四)举报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事项前已排查出隐患并开展治理的,或者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六)举报对象未被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情形和行为的,且举报对象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事项为未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情形和行为的,且举报对象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100元以下的现金或奖品。

(三)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被区应急局采纳、实现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经由区应急局组织评议,给予500元以下的现金或奖品;所报告的重大风险涉及城市安全,且有特别贡献的,经报区应急局负责人批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二)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同类型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内同类事项的,区应急局、各镇、街道以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各奖励部门”)应当合并处理,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应急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二)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区应急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5个工作日内,区应急局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奖励部门”)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或者电子身份证截图等形式),相关材料需当面提交至各奖励部门;

(三)各奖励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制作《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或《上海市奉贤区(街镇以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各部门审核,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各奖励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不计算银行汇款处理时间);

(五)《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或《上海市奉贤区(街镇以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

第十三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奖励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情况,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原始记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相关执法文书、奖励告知情况材料、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材料。

相关档案材料保存和管理要求,按照信访工作材料归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应急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举报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本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区应急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信息员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隐患后,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制定整改方案的,经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信息员举报,区应急局按照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或奖品,奖励标准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以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和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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