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体裁: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1-27
- 文号:沪奉府发〔202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奉贤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贤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奉贤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管控体系,更好地推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本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本市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的令》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公园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生态优先、建管并重”原则,在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建筑小区、公园绿地、道路等各类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随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维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作机制)
依据奉贤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现有协调制度,优化完善海绵城市工作机制。下设海绵城市推进组,负责海绵城市工作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重点工作推进。包括建立全区海绵城市协调推进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制定海绵城市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编制建设规划、系统方案和达标评估等工作;指导并加强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条件、设计质量、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各阶段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指导建立和实施海绵城市监督检查制度;承办海绵城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六条 (规划编制)
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编制(修编)奉贤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评价,构建因地制宜的规划建设管控指标体系。明确近期达标区域,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通过不同层级规划逐级落实,保障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
第七条 (规划衔接)
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区级、街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统筹研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相关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防洪除涝、雨水、污水、公园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 (立项)
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初步设计等阶段,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投资应纳入建筑、排水、道路、绿化、室外总体等专业内容。
第九条 (规划条件)
对使用划拨土地和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在规划土地意见书阶段或自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应就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征询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根据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土地出让)
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有关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由建设管理部门及水务部门对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应符合本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要求。
项目方案设计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项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对于审图不通过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第四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管控)
建设单位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参建各方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执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标准。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时,将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行业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由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海绵专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移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制度)
建设管理、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相关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细则,明确海绵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落实好海绵设施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管理责任)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项目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依托市级平台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海绵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保障措施)
依据《本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做好部门协同、资金保障和宣传引导工作。
第二十条 (特别约定)
本办法所涉及上位法调整时,本办法相关内容应参照上位依据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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