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农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
  • 索引号:UB53010002025026
  • 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沪奉农委〔2025〕17号
  • 体裁:通知
  • 印发时间:2025-05-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奉贤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农业)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上海市奉贤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农业)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植物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本区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上海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农业农村部公告所确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和《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疫情分级

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分为四级:A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B级(重大,橙色预警)、C级(较大,黄色预警)和D级(一般,蓝色预警)。

1.3.1 A级重大植物疫情

发现从国外、市外传入本区或本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A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特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千亩以上连片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农业农村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3.2 B级重大植物疫情

区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B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重大危险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3)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植物疫情。

1.3.3 C级重大植物疫情

区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较大危险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市农业农村委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植物疫情。

1.3.4 D级重大植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D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亩以上、1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或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植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植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区周边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重大植物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社会动员,联防联控。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办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镇政府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现场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若干行动小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职能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是区政府主管重大植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市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植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

(3)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搞好紧急调拨农药、药械等应急防控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封锁、扑灭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市农业农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其他联动部门

(1)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疫区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和区政府决定,负责关闭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将植物检疫要求告知生产、运输、存储及销售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禁止未经检疫的疫区植物及其产品上市交易。

(2)交通、运输和邮政等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应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人员与物资的运输保障,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做好运输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依法打击违法运输行为,在承运、收寄本区和外省市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证的不予承运、收寄,对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或无证调入的,要及时通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处理。公路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公路两旁绿化区域的疫情防控。

(3)绿化及园林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区内园林绿化区域的疫情防控,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防止植物疫情扩散。

(4)水务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河道绿化区域的疫情防控,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防止植物疫情发生造成河流污染,同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河道航运监管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加强对染疫地区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做好对相关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公安部门职责

一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可能携带、传播疫情物品的处理工作;二是加强疫区车辆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的运输监管;三是要协助并配合农业、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严厉打击违法调运、销售染疫货物的活动和集中整治集贸市场行动。四是依法妥善处置疫情相关突发治安事件。

(7)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疫区内的卫生防护等工作,做好防疫应急准备,及时开展医疗救助。

(8)市容环卫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调运环卫车辆承运疫点或疫区处理的植物及其产品,协助植物检疫部门做好染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的管理,取缔市场外植物及其产品交易的流动摊位。

(9)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落实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防、预警、控制扑灭等经费,协调监管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0)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对因重大植物疫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11)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天气实况监测服务,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及农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测。

(12)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3)其他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5专家咨询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三部分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利用市、区两级重大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区植物检疫机构和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定期普查和“拉网式”动态监测。加强国内外重大植物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对传入本区风险极大的疫情要立即报告。

3.1.2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1.3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日常检疫执法检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和处理。

3.1.4由区农业、林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市内外重大植物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3.1.5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1)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2)可能携带检疫性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区种植、调运情况。

(3)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农业生产、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重大植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A级(特别严重)、B级(严重)、C级(较重)和D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农业农村委和疫情发生地镇政府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防疫单位、扑疫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植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风险防控

3.4.1受疫情威协镇(街道)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镇(街道)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疫情监测、调查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当外区或外省市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由区农业农村委视情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区植物检疫站)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进入本区,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在本区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复查复检、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4.1 疫情确认

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相关植物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报市植物检疫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市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一旦发现并确定疫情,区植物检疫机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坚决防止疫情人为扩散蔓延。

4.2信息报告及通报

4.2.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立即向区农业检疫部门或疫情发生地镇级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是否危及人员生命健康,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2.2区植物检疫机构、事发地所在镇级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将重大植物疫情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并在12小时内向市植物检疫机构和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平台发布《植物疫情快报》;市级植物检疫机构派人核实后,确定为农作物重大灾情的,应立即报请市农业行政部门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4.2.3根据“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的要求,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农业农村委要与毗邻区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3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D级重大植物疫情。当出现跨区域、大面积重大植物疫情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应急处置

发生疫情的单位、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和减少疫情的人为和自然扩散,控制疫情发展。

发生植物疫情后,区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如对染疫物品进行封存、消毒和销毁,封锁疫点,防止疫情人为扩散,减少自然扩散。

“指挥部”应当收集汇总疫情种类、发生程度、分布范围等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疫情等级,及时上报区、市政府。必要时,请市政府划定、公布疫情点、疫区和控制方案。

D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镇)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植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全力以赴,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因疫情的发展和危害程度的变化而需要变更疫情级别的,应当及时报请区、市政府,待市级应急处置部门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服从上级指挥。

4.5 扩大响应与紧急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特大疫情,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市紧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由市重特大植物疫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疫情控制行动。

发生特大植物疫情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根据市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处理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疫情监控和扑灭行动有效进行。

4.6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且需要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方案,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7信息发布

4.7.1 D级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4.7.2 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8 应急结束

4.8.1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

(1)在疫情被扑灭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疫情发生地未发现新的疫情;

(2)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但疫情发生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本生长季节内能稳定在较低危害水平。

4.8.2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8.2.1 D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农业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

4.8.2.2 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

4.8.3 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5.2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更换非寄主植物,保障生产。重大疫情被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5.3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疫情影响区(县)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4灾害补偿

市农业农村委对发生重大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县)农业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镇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3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公安部门与疫情发生区镇政府要协助搞好疫区封锁与疫情扑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6.4通信保障

区科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6.5科技支撑

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加强疫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提高重大植物疫情检疫与控制、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与种群大面积暴发危害的检测技术。建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确定重大植物疫情高、中、低风险管理名单。

第七部分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公布有关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应急预案简本、报警电话等。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植物保护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及早发现灾情、举报灾情、控制灾情发展。

7.2 培训和演习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农业有害生物的识别、调查等植物保护基础知识;(2)农药与施药器械安全使用知识和技术;(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状态下,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7.3 监督检查

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上级对下级监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社会和个人可以举报在突发事件中不履行职责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接到举报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部分 奖惩机制

8.1奖励机制

对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防与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2处罚机制

对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农(林)业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部分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各镇(街道)政府和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相关职能和责任。

9.2预案修订: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

附件:1.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2.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附件 1

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一、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构成

(一)农业农村委和委属职能部门及人员:

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区农技中心。

人员:行政官员、植保技术人员、植物检疫人员及执法人员。

(二)防治、消毒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武装战士;卫生防疫人员;其他方面人员。

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任务

按照要求,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重、特大植物疫情的扑灭、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置应急工作。

三、疫情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应当对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植物疫病知识,有害生物知识。

(二)预防、控制、扑灭植物疫害知识,包括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疫情监测;疫区、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 ;隔离、封锁、扑灭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等。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四、疫情处理预备队的演练

疫情处理预备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力争每年进行一次实战乱应急演练。

五、疫情处理现场指挥

奉贤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大队长;

奉贤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植物检疫) 。

附件 2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重大植物疫情:指由植物检疫性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等造成的,对农业生产、生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人畜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植物检疫:指由国家检疫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对生产及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采取一系列旨在预防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定殖危害的技术及行政措施的综合管理体系。

3.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按照植物检疫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省级农林业部门制定并明文规定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一些特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包括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市、自治区补充规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4.疫点: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点。

5.疫区: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的区域,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传出。

6.保护区:指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比较普遍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划定的未发生区域,以防止疫情的传入。

相关推荐

热门政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