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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实施意见
奉贤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预公开责任,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概念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区政府在决策重大行政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预公开的决策事项是指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动态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第五条(预公开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预公开渠道)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渠道包括:
(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在社区、办事窗口、重要公共场所等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六)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七)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
决策的具体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责任单位)负责决策草案和决策起草说明等材料的制作、预公开发布和意见征求,并在征求结束后,及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决策由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八条(预公开流程)
决策责任单位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对预公开材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决策责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将有关决策信息预公开,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决策预公开后,决策责任单位应当采用公示等方式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决策责任单位应当充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并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九条(监督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因决策责任单位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区政府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后及时上报结果,由有关部门对决策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印发之日为2019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