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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作纪律
【信息来源:奉贤区纪委监委】  【信息时间:2020-09-27 12:09:00    【我要打印】  【关闭】

       一、严禁对组织决定阳奉阴违、折中变通,落实不力

       二、严禁对办案重要情况和有关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擅作决定。
       三、严禁隐瞒案情和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擅自对调查中已经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或行为中止调查。
       四、严禁与被调查对象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五、严禁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案件资料。

       六、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案情、走漏消息,打听了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七、严禁任何人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干预,为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处理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工作。

       八、严禁接受被调查对象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钱物、宴请、娱乐或其他利益,在涉案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提出与查办案件无关的要求。

       九、严禁违反回避制度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十、严禁违反涉案款物管理规定,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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