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文旅部门:
现将《奉贤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6日
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奉贤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精神,参照《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博物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以下所指博物馆均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是指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本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来源为奉贤区文化基因工程专项资金,额度300万元。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方向:
重点扶持填补本区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重点扶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对营造城市文化氛围有积极作用的博物馆;
重点扶持挖掘藏品内涵、开发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的博物馆;
重点扶持对学术研究、保护、发掘、传承中华文化有突出贡献的博物馆。
第五条 扶持馆舍类别
优先扶持已经建成并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在建馆舍项目须有确凿证据证明项目落地实施,获评扶持资金1年内建成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六条 扶持项目
1.场馆基建
以自有房屋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展陈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结合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的一次性建馆补贴。展陈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结合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建馆补贴。展陈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结合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馆补贴。
2.场馆租赁
单位或个人租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园区房屋等举办博物馆予以补助。政府划拨用房或其他方式免费取得场馆使用权利的不予以扶持。
根据场馆面积,结合项目投入,所在地区每个场馆给予不超过10万/年的租赁补贴。
3.展陈专项
根据展陈项目类型、展陈大纲、展品体系成熟度、科研成果及价值、展陈面积及对本区博物馆建设影响力等对申报馆舍的展览陈列评为ABC级。A级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展陈专项资金;B级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展陈专项资金;C级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展陈专项资金。
4.参观人数补贴
对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根据参观人数、开放天数、展览情况等,给予1元/人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5.临时展览补贴
对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临时展览根据展品数量、展品等级、展出周期及频次等给予不高于5万元∕次资助;外出异地巡展根据展品数量、展品等级、展出周期及频次给予不高于3万元∕次资助。上述展览需免费对公众开放。
6.社会教育活动
对于利用场馆、展品等开展面向市民、学生等群体的社会教育活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项目给予不高于5万元/项资助。
7.学术研究
对于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在本区内组织承办学术研究报告会议、沙龙等项目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项的资助。
8.文创成果
博物馆开展文创产品开发的,根据成果价值,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
原则上对同一机构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按照《奉贤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类发展资金支持的,本扶持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重点扶持方向、公益性等指标,组织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结果在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款项拨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本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收藏馆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申报馆舍或管理单位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馆址,所选馆址符合博物馆用地及建筑要求标准,且具备合格的安全与消防设施、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合法的展品,并能形成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五)具有相应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六)无文物经营行为;
(七)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第四章 效益监督与财务监管
第十二条 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人有虚报资助项目行为的,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三年内对其提出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资助款项专用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本细则自2021年9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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